为什么辞职需要设计?? 劳动者辞职,一个看似简单的事情,因为其中蕴含着复杂的劳动法律关系,其实也需要缜密严谨的设计才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权益,在劳动合同法的大背景下,一个安全稳妥的辞职计方案是避免经济损失的可靠保障,以笔者亲历的几个辞职案例,籍以说明贸然辞职的危害。一、草率辞职,不找救济渠道,经济补偿金丧失。最为常见的就是经济补偿金的损失,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这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常年贡献的一个肯定,也为劳动者找新的工作提供一个经济缓冲期,尤其是对那些工作时间长、薪金比较高的劳动者来说,很多时候经济补偿金数额可观,相当值得重视。说句最为功利和直接的话:为了如此高额的补偿,值得我们开动大脑,仔细研究,以确保这个令用人单位很不情愿的补偿顺利进入我们的口袋。本文不去详解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可以粗略的总结: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重大过错而造成的被用人单位辞退和劳动者无任何理由主动辞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均可以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而对这些一无所知而盲目辞职的员工往往坐视自己权益的丧失。来看这个案例:小王2006年在微星公司任软件开发程序员,基本工资4000元人民币左右,劳动合同签订从06年的9月初至09年8月底共三年,08年8月,小王由于自身原因想跳槽另谋高就,但由于劳动合同不到期,小王考虑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办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小王自觉半路解除合同理亏,认为过错在已方,法律规定得不到经济补偿,所以就放弃了主张,跳槽到新的工作单位去了。过一段时间,小王得知自己原先同在微星公司开发软件的同事小刘也在稍后的时间跳槽,主动与微星公司解除了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而经过劳动仲裁,微星公司竟然给了小刘12000左右的经济补偿金,小王就不懂了:小刘基本工资和我一样,也是合同未到期主动辞职,怎么得到如此高额的经济补偿呢?后经询问得知:原来小刘的辞职计划是经过专业的律师设计过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同时向微星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微星公司被裁决给予小刘补偿金。律师发现:小刘在微星工作期间,在作为合同附件的员工手册中约定公司应给员发夏天时发防暑降温津贴和提供加班期间的防暑饮料和药品,小刘在微星公司的工作已经历了两个夏天,微星公司并未履行此承诺,于是小刘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为理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微星公司不能举证出其在小刘工作的两个夏天,提供过员工手册上书写的承诺,遂支持了小刘的申请,微星公司给小刘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注:小刘的基本工资是4000元,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按小刘辞职前12月的实发平均工资计算,而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等)小王听说后,后悔不迭:如果当初对这些法规有所了解,并聘请专业人士设计辞职方案,自己同样也能拿到12000左右的经济补偿金。谁能想到防暑假温津贴这种连员工自已都不重视的小事,竟然能成就拿到经济补偿的理由?通过本案给我们启示:员工自己的想提出辞职,也可通过寻找企业方过错之处,实现经济补偿金。二、辞职方式违法,赔偿单位损失。李小姐是一家装公司项目主管,公司刚刚与一客户签订家装合同,合同价值约十万元,由李小姐负责此项目,该工程进行到一半时,李小姐由于和公司领导发生矛盾,愤然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第二天就没来上班,没想到辞职后,李小姐突然接到了家装公司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李小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约7万元,李小姐无奈,只能应诉,庭审中,家装公司举证出由于李小姐的突然辞职,致使该家装工程装修至一半,因为该家装的前期设计都是李小姐主持的,她突然辞职后,公司无法及时找到继任者,而家装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迟延违约金为7万多元,公司认为这全都是李小姐的突然“搁挑子”导致的,故要求李小姐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仲裁部门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李小姐违法劳动合同法突然辞职是导致家装公司赔偿的直接原因,综合整个事情过程,裁决李小姐给付家装公司约5万元的赔偿。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虽然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不再付给用人单位违约金,但不要忘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小姐辞职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要承担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责任。三、辞职对象不对,有理官司却输张某在一家汽车公司担任汽车维修工近5年了,该单位一直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张某缴齐社会保险,张某终于决定于07年4月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汽车公司为自己补缴所拖欠的养老保险,令张某没有想到的是:该公司在仲裁庭上竟然不承认与张某具有劳动关系,并提供出证据材料证实张某的工资是由一家叫做“飞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单位发放,而自己和张某却没有劳动关系。原来,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飞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系一套人马的两块牌子,这家汽车公司在当初招聘时,用的是“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张某入职时,却是由“飞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而该公司也并没有将书面劳动合同给予张某一份,张某签合同时也没有细看,张某的银行工资本也不能体现张某的工资发放单位,且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均以“销售公司”为名,所以张某在公司工作五年,竟然不能准确的得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名称,最后仲裁庭以张某仲裁的主体不对为由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本案提示:用人单位经常和员工玩这种李代桃僵的伎俩并不罕见,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当你的单位对外有好几个名称时,一定要仔细的弄清自己的劳动关系是和谁建立,识破用人单位的阴谋诡计,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否则就容易用人单位的圈套,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受损失。四、辞职时机不对,跳槽跳进水里张红在辰光家俱公司任设计工作,在其与公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张红就通过网络找到了一个新的公司,经过层层面试,张红过五关、斩六将,淘汰众多竞争对手而通过了新公司的考核,张红很高兴,认为自己的价值得到认可,于是以新公司迫不及待的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新公司要求张红两周交之内上班,这与张红与原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相冲突,但考虑到这家新公司的薪水要高出原公司2倍,张红实不愿意放弃,于是张红立即向原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一称要于1周内交接完毕,原公司很惊讶,告知张红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为一个月,她的突然辞职,使公司措手不及,无法在一周内找到工作继任者,所以要求 的张红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再工作一个月,给公司法定的缓冲期,可由于张红担心为此错过新公司的工作,是置原公司工作于不顾,径行到新公司报到去了,可是按照新公司的规定,入职报到需要持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当张红回到原公司继续哀求的时候,原公司本来就对张红的做法很反感,又恰有法律依据,所以坚持不承认张红的辞职,不予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张红无奈,只得又在原公司耗了30天,才算办理的离职手续。可是新公司侯张红不至,已经把机会让给别人了,张红这时想回原公司都不可能了,追悔莫及。本案提示:劳动合同法背景下,有的员工喜欢利用可以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优势边干边找更好的工作,所谓“骑马找马”然而, 这样的找法必须得准确的把握好辞职时间,计算好离职前的预告期,否则很有可能不但找不到好工作,又丢了原来的工作,这就象从一只船上向另一只船跳,必须有把握,否则这样的跳槽会跳到水里。五、留置单位物品,反而弄巧成拙有的员工担心辞职后,用人单位不给经济补偿金,总是利用自己工作便利留置单位一财物作为抵押。小赵在一公司任秘书工作,劳动合同快到期终止时,小赵与用人单位达到不再续签的口头协议,小赵此时担心用人单位不给自己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于是在离职时,没有将公司提供给她工作使用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交还公司,这样,公司由于小赵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按照劳动法规定,当然不能给小赵经济补偿金了,小赵就以此相胁称:如果公司不给经济补偿金的话就不归还电脑,结果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公司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赵返还私自占有物,并笔记本占有期间由于无法得到笔记本内的数据耽误公司的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20000元,法院支付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小赵后来虽然也拿到了公司给予的经济补偿金3000多元,但相对于20000元的损失,代价显然太大了本案启示:辞职时想得到经济补偿,一定要利用法律的手段详细设计合法且有效的方案,千万不能自作聪明的随便留置单位的物品作抵押,那样达不到目的,反而会弄巧成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