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 «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诸项具体制度也可补充适用。
«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
两法 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
两法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应优 先适用«公司法»,
两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协同共治,互不排斥。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 绿色、关怀弱势群体和禁止权利滥用共同构成民法八项基本原则,而公司法有其独特原则,如等价有偿、尊重与保 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慎重解散公司、坚持商业模式的包容性、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弘扬股权文化、鼓励公 司社会责任和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
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必须切实扭转司法实践中的“轻公司 法化”现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释«民法典»应着眼于消除规范冲突,预防制度真空,铸造制度合力。
01
实际上,«公司法»与«民法典»在很多场合可以兼容并用、 协同共治,并不互斥。因此,«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彻底理顺 «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良性互动关系,有助于落实«民法典» ,增强法律体系的科学性,提高制度资源的使用效率,提升营商法律环境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推动裁判者凝聚共识,统一裁判标准,铸造裁判公信。
«民法典»为«公司法»修改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为公司法改革预留了制度接口,为公司法成长开辟了广阔平台。而«公司法»的修改也会丰富«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践行民法核心价值,助推民法核心制度落地生根。
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公司法权威专家,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岗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刘 俊海,为大家分享”公司法与民法典的良性互动“,立法专家现场解析前沿实务问题。
目录:
«民法典»的八项基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
«民法典»中的诸项具体制度补充适用于公司法律关系
要凸显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切实扭转“轻公司法化”的裁判思维
当«公司法»和«民法典»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亦应优先适用«公司法»
公司法与民法典在很多场合应兼容并用、 协同共治
法律名家讲堂: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习平台!每周新课、每天有免费直播,已上线800多门在线法律课程。组织疑难案件专家论证;企业法律内训;找律师:400990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