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其提交日就确定为申请日。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务院行政部门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务院行政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1) 由于邮戳不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为申请人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他证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改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2)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或者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补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期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