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经治疗后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在生活中有三个层次的自我照顾障碍:生活不能完全照顾自己,生活的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生活的一部分不能照顾自己。劳动能力考核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因工负伤,经治疗后致残,且伤情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在生活中有三个层次的自我照顾障碍:生活不能完全照顾自己,生活的大部分不能照顾自己,生活的一部分不能照顾自己。劳动能力考核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