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民事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周翠荣,女,1959年生,系大化县北景乡平方村六鲁屯人。丈夫过世多年,与儿子韦厚席相依为命。
2009年,她贷款2.5万元建造了一艘28马力的铁壳船作捕捞船。平时船都拴在屯边河里停放,交代同屯的韦厚勇代为看管。2011年1月8日下午,同村九良屯的覃志生突然打电话问她,想要用她的这艘船去办证领取船油补贴,她当即予以拒绝。这时覃志生在电话里威胁说:“你给我也要,不给我也要,弄不好的话,以后你的船连船带机你都找不见。”第二天晚上,她的船就被盗走,她报案以后十个多月,公安机关才破了案。该船拴在九良屯河边的草丛里,船的零件已损坏,船的油漆已全部脱落,原来覃志生偷了该船,并没有使用,只是用这个船骗取政府船油补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覃雪、覃志生各管制二年,罚金五千元。该判决称,“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覃雪为获得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便要求其兄长被告人覃志生帮忙办理相关手续,同年2月20日,被告人覃志生借用大化县北景乡平方村六鲁屯韦厚席的一艘渔船(船长11.7米,发动机功率为28千瓦)到大化县渔政站岩滩临时办证点,在骗取工作人员的信任后办理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手续,……办完渔业成员油价格补贴手续之后又将船只退还韦厚席。2011年1月10日,覃志生以14100元的价格与韦厚席的母亲周翠荣购买了该渔船。”而事实上上述被告人是盗窃了受害人的船只,用受害人的船只骗取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手续。被告既犯了盗窃罪,又犯了诈骗罪,应二罪并罚。而且该船只根本没退还韦厚席,也没有与韦厚席的母亲购买该船只。
该刑事案件审判时,公、检、法机关没有通知受害人参与诉讼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退还赃物。只是在盗窃受害人的船只二年后,在公安破案后,覃志生才给周翠荣14100元,是作为对受害人两年损失的补偿,并不是买受害人的船只。2011年1月10日由周翠荣出具的收据是伪造的。
周翠荣向法院要求退还赃款赃物,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元月六日《关于您本人要求退还涉案赃款、渔船及其证照、赔偿渔船经济损失的答复》称,“根据法律规定,罪犯诈骗所得属公共财产的,应在没收后上缴国库,不能发还给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您若认为本人的渔船应获得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可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申领的办法解决,而不是在我院审理被告人覃雪、覃志生诈骗案件中,通过将赃款发还给您的办法来解决。”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款是国家发放的,但是发放给渔船所有人之后,就不属于公共财产了。本应属于周翠荣渔船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款,因被告人盗窃渔船骗取了,如果被告人没有盗窃受害人的渔船,成品油价格补助款就是受害人的,所以应退还受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
该《回复》还称,“办案机关在侦破该案件时,并未扣押涉案渔船及有关证件,故您要求退回渔船及证件,无依据。如您认为被告人覃雪、覃志生的行为给您的渔船造成了损害,可诉请被告人覃雪、覃志生赔偿您的经济损失。”
办案机关未扣押赃物是渎职,并不是受害人不能要求退还赃物的理由,该《回复》称,周翠荣“可诉请被告人覃雪、覃志生赔偿您的经济损失,但她诉覃雪、覃志生经济赔偿的诉状,法院却无理拒收,这是怎么回事呢?
该案判处被告人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骗取的本应属于周翠荣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款27554.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却没有赔偿受害人分文的经济损失,如此“民事优先原则“岂不是欺骗?!
(刘治成,2018年6月28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