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办公猝死,人社局以在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法院:应视同工伤
9月5日,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福建福州中院对员工家中办公猝死,家属起诉认定工伤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黄某系某单位员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与领导和同事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以在家里继续完成,遂于16时20分左右请假回家。
20时40分,黄某在家感觉喘不上气,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病发时人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一份工作材料,监控显示黄某请假后离开单位手上拿着纸质材料。
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而是在家中,且发病后未直接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不应视同工伤,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某家属不服,遂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
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继续工作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
“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黄某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黄某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加班工作,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其权利亦应当受到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职工要更加爱惜自身身体健康,须重视劳逸结合和体检情况,在身体不舒服时应尽快前往医院就医,避免因为发病后回家休息而导致工伤难以认定问题。
同时须注意职工突发疾病时应是处于工作状态,若是在家中处理其他事项,则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媒体热评:居家办公猝死被认定工伤具有典型意义
近年来,员工下班后在家继续加班完成工作,或者线上办公、网络办公、居家办公的现象并不鲜见。
受疫情影响,居家办公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而居家办公时遭遇“工伤事件”能否被顺利地认定为工伤,显然是不得不面对的紧迫和重要议题。
司法机关果断坚定地实事求是,将居家办公猝死认定为工伤的做法,体现了权责对等,有力地维护了劳动正当权益。
所谓工伤主要指“因工负伤”,即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这是对劳动者进行优抚和保护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视同工伤。
员工居家办公的主要内涵是办公,而非居家,即劳动者首先是在工作,其次才是居家。
在工作状态下,家是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而非员工下班回家休息的场所。
因此,不能因为是在家中这一特殊场所,就否定员工工作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自从有了电话、网络之后,员工下班之后依然通过微信、钉钉、电话等方式进行工作,这种状态往往不会因为员工下班回家而停止。
也就是说,哪怕已经下班了,只要员工是在履行用人单位的指令而工作,就应视为其处于工作时间、工作状态、工作岗位。
这既符合互联网时代工作场所、工作状态的特定内涵,也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如果员工下班后没有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当接受指令工作时猝死又无法获得工伤待遇,显然极其不公平、不人道,也超出了正常人的预判、认知和逻辑,更是对公平正义的伤害。
具体到本次事件中,虽然员工因不舒服请假,但其表示可以居家继续完成未完成的工作时,单位也未明确拒绝,故不宜否认其居家工作所应享有的权利。
令人欣慰的是,司法机关最终否定了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坚实维护者。
长远来看,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淡化工作场所的原有内涵也是大势所趋。
只要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地铁、火车上,都应认定为工作场所,不能因为员工的身体没有在单位加以否定。
如此方可真正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正当、合法权益,不能让其陷入无法拒绝居家办公,却不能获得应有保障的困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