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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分割公司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时间:2022-05-31 05:27:21 热传 我要投稿

问:民事权利分割公司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律师解答:

看是否符合职务侵占条件。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注册资本和一定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酒店、酒店及各种服务业、交通行业等。;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民营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具体来说,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第二,必须有侵占行为;第三,必须达到很大的数额。如果只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的行为,但不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具体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必须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二,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员工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员工也必须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要么有特定的职权,要么因为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成为本罪的主体。第三,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综上所述,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被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用,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试图在经济上获得占有、收益和处分本单位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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