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 燃烧基础知识
1.所谓燃烧,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 现象。
2.燃烧可分为有焰燃烧和无焰燃烧。
3.大部分燃烧产生和发展需要4 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
和链式反应自由基,燃烧条件可以进一步用着火四面体来表示。(口诀:可助火势)
4.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燃烧可分为为着火和爆炸。
5.气体燃烧方式有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6.液体燃烧方式有闪燃、沸溢和喷溅。
7. 固体燃烧方式有蒸发燃烧、表面燃烧、分解燃烧、熏烟燃烧(阴燃)和动力燃烧(爆炸)。
(口诀:发表意见时发烟才有动力)
第二章 火灾基础知识
1.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有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和雷击。
2.灭火的方法有冷却、隔离、窒息和化学抑制。
3.火灾分A、B、C、D、E、F 六类。A 类固体、B 类液体、C 类气体。
4.火灾按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记忆方法:313,151)
特别重大火灾:死30 人,伤100 人,损1 亿。
重大火灾:死10 人至30 人,伤50 人至100 人,损5000 万至1 亿。
较大火灾:死3 人至10 人,伤10 人至50 人,损1000 万至5000 万。
一般火灾:死3 人,伤10 人,损1000 万。
5.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口诀:防(放)备吸烟的不玩雷电)
6.热量传递有三种基本方式:热传递、热对流和热辐射(太阳向地球表面热传递的过程)。(口诀:传对幅)
7.烟气蔓延的途径:孔洞开口、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闷顶内、外墙面。
(口诀:管缝内外开)
8.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轰燃)和衰减阶段。
第三章 爆炸基础知识
01.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 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02.粉尘爆炸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连续性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因初始爆炸将沉积粉尘扬起,在新的空间中形成更多的爆炸性混合物而再次爆炸;
(2)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一般在几十毫焦耳以上,而且热表面点燃较为困难;
(3)与可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03.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有粉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炸的危险性。
04.不同的物质由于其理化性质不同,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即使是同一种物质,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其爆炸极限也不同。如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 要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下限会降低。
05.引燃混气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06.混气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07.混气初温越高,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08.可燃混气中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窄,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当加入的惰性气体超过一定量以后,任何比例的混气均不能发送爆炸。
09.随着爆炸性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的增加,爆炸产生的热量增多,压力增大。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的浓度增加到稍高于化学计量浓度时,可燃物质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充分反应,所以爆炸放出的热量最多,产生的压力最大。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浓度超过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的热量和爆炸压力随可燃物质浓度的增加而降低。
10、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 热火源、电火源及化学火源,见表。
常见引发爆炸的点火源
第四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01.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
02.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围不小于12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气体。
03.易燃气体分为二级。I级:爆炸下限<10%;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 级: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 个百分点。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04.一般来说,由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如氢气(H2)比甲烷(CH4)、一氧化碳(CO)等,比复杂成分组成的气体易燃,燃速快,火焰温度高,着火爆炸危险性大。
05.价键不饱和的易燃气体比相对应价键饱和的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
06.易燃气体当压力不变时,气体的温度与体积成正比;当温度不变时,气体的体积与压力成反比,即压力越大,体积越小;在体积不变时,气体的温度与压力成正比,即温度越高,压力越大。
07.气体中所含的液体或固体杂质越多,多数情况下产生的静电荷也越多;气体的流速越快,产生的静电荷也越多。
08.用高压合金钢并含铬、钼等一定量的稀有金属制造材料,定期检验其耐压强度等。
09.易燃液体分为三级。(1)I 级。初沸点≤35℃;(2)II类。闪点<23℃,并初沸点大于35℃;(3)III 类。23℃≤闪点≤35℃,并初沸点大于35℃;或闪点大于35℃并≤60℃初沸点大于35℃且持续燃烧。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60℃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10.燃点低于300℃的为易燃固体,如大部分化工原料及其制品,但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属可燃固体。
11.氧化性物质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氧化剂,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有机过氧化物是一种含有两价的—O—O—结构的有机物质,也可能是过氧化氢的衍生物。
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一章 概述
01.建筑起火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其它原因。
02.建筑防火的技术方法主要有: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01.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点是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与空气或其它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火灾爆炸危险性越大。可燃气体的自燃点越低,遇有高温表面等热源引燃的可能性越大,火灾爆炸的危险性越大。
02.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由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液体的闪点来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的液体,越易挥发而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自燃点越低的液体,越易发生自燃。
03.对于绝大多数可燃固体来说,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熔点低的固体易蒸发或气化,燃点也较低,燃烧速度也较快。许多低熔点的易燃固体还有闪燃现象。固体物料由于组成和性质存在的差异较大,各有其不同的燃烧特点,复杂的燃烧现象,增加了评定火灾危险性的难度,评定的标志不一。例如,粉状可燃固体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的;遇水燃烧固体是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的大小为标志;自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受热分解可燃固体是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
04.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28℃(包括)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包括),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05.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 例如,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等绝大多数可燃气体。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06.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举 例
甲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 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 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 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 丙烯,乙醚,60度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 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消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乙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 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 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 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 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丙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 的柴油,糖醛,>59度至<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 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 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 冷库中的鱼、肉间
丁
难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戊
不燃烧物品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 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 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注:(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 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2)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第三章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01.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54m的住宅建筑(包括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 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 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 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 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 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民用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 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
上表中,住宅建筑是指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教育、办公、科研、文化、商业、服务、体育、医疗、交通、纪念、园 林、综合类建筑等。
02.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03.按建筑高度可分为两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 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我国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称超高层建筑。
04.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05.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主要是指组成建筑构件材料的燃烧性能。
1.不燃性。用不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件。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 2.难燃性。凡用难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难 燃性构件。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 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材、塑料、水泥、刨花板、板 条抹灰墙等。3.可燃性。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如木材、竹子、刨花板、保丽板、塑料等。
06.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 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 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 焰的能力;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 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07.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材料本身的属性、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08.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0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 、防火间距的计算(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0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在执行上表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图2-4-3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图
图2-4-4 当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示意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7.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 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 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 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 此失彼。
8.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 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 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 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对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要求的有关规定。
9.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 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12.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13.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第五章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01.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倍;局部
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 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 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 向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02.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03.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门窗 等防火分隔物按防火分区的面积进行分隔的空间。按垂直方向划分的防火分区也称竖向防火分区, 可把火灾控制在一定的楼层范围内,防止火灾向其他楼层垂直蔓延,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 楼板做分隔构件。
0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 OK 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 息室等房间应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05.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幕布的燃烧性能不 应低于B1级。
06.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需独立建造。
07.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 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08.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时,防火玻璃与其固定部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但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09.对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10.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 帘、防火水幕等。
11.防火墙是具有不少于3.00h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实体墙。
12.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安全,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 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13.防火门按耐火极限: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50h,1.00h,和0.50h, 对应的分别应用于防火墙、疏散楼梯门和竖井检查门。
14.防火分隔水幕宜采用雨淋式水幕喷头,水幕喷头的排列不少于3排,水幕宽度不宜小于6m,供 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
15.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熔断断开而自动关闭。
16.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 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 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17. 排烟防火阀设置场所:排烟管在进入排风机房处;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排烟系统的支管上。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阀门自动关闭。
18.防烟分区面积划分: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置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4)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5)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最小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6)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第六章 安全疏散
01.厂房内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02.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外门、走道和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按1m/百人计算确定。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03.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不小于 0.6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 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 增加一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04.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1)建筑中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表增加5m。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比规定值增加25%。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的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 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05.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1)设置敞开式外廊的建筑,开向该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表增加 5m。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比规定值增加2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的规定减少2m。
(2)跃廊式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 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06.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的疏散人员,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每座建筑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防火分区相邻 2个安全出口或每个房间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07.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公共建筑,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 ㎡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 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 符合表规定的2、3 层建筑。
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3)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一部与下部主体建筑 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设置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 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如图所示。
(4)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除地下室外),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范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5)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时,可设置一个门, 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75 ㎡时,可设置 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局部升高部分楼梯的设置
08.住宅建筑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符合下列条件时,每个单元每层可设置 1个安全出口:
(1)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 650㎡ 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5m;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
(3)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 650㎡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每个单元设置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54m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的疏散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
09.厂房、仓库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 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厂房、仓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 50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
(6)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7)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地下、半地下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由于地下建筑设置较多的地上出口有困难,因此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 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0.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
(3)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开向前室的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11.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楼梯 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 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有明显标志。
12.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具体如下:
(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高层建筑的裙房;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且不大于33m的住 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住宅建筑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 间。
13.防烟楼梯间系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前室或阳台、凹廊,通向前室、阳台、凹廊和楼梯间的门 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14.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
(4)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地下室内陆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
15.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 10.0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 ㎡;
16.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17.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
18.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50m。
19.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3.00lx。
20.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病房楼和手术部的避难间不低于10.0lx;
(3)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2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
2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 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 ㎡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第七章 建筑电气防火
01.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
02.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适用温度范围为-15℃~60℃,使用场所的环境温度超出该范围时,应采 用特种聚氯乙烯电线电缆。交联聚氯乙烯(XLPE)电线电缆不具备阻燃性能,但燃烧时不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适用于有 “清洁”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橡皮电线电缆弯曲性能较好,能够在严寒气候下敷设,适用于水平高差大和垂直敷设的场所; 橡皮电线电缆适用于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
03.阻燃电缆的性能主要用氧指数和发烟性两指标来评定,材料的氧指数愈高,则表示它的阻燃性愈好。阻燃电缆燃烧时的烟气特性可分为一般阻燃电缆、低烟低卤阻燃、无卤阻燃电缆三大类。
04.耐火电缆按绝缘材质可分为有机型和无机型两种。
05.低压配电线路还应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及《漏电保护器安装 和运行》GB139552—1992等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06.火灾危险场所应选用闭合型、封闭型、密闭型照明灯具,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隔爆型灯具。
07.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 流不应超过30A。
08.电动机的具体火灾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过载、缺相运行、接触不良、绝缘损坏、机械摩擦、选型不当、铁心消耗过大、接地不良。
09.电动机的火灾预防措施:合理选择功率和型式、合理选择启动方式(直接启动、减压启动)、正确安装电动机(与其他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1m)、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装置、启动符合规范要求、加强运行监视、加强电动机的运行维护。
第八章 建筑防爆
01.建筑防爆的基本技术措施分为预防性技术措施(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类可燃物质、消除或控制能引起爆炸的各种火源)和减轻性技术措施(采取泄压措施、采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筑结构体系、采取合理的建筑布置)。
02.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的划分:0级区域(简称 0区)、1级区域(简称1区)、2级区域(简称 2区)。
03.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的划分:20区、21区、22区。
0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库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0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库房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如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甲类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民用建筑和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按其储存物品性质不同为25m~40m。
06.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平面布置最好采用矩形,与主导风向垂直或夹角不小于450°,以有效利用穿堂风,将爆炸性气体吹散,在山区宜布置在迎风山坡一面且通风良好的地方。
0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08.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但宜优先采用轻质屋盖,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09.耐爆框架结构一般有如下三种形式: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框架结构
10.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 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11.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定的。
12.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形式: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油浸型(O)、
充砂型(q)、无火花型(n)、浇封型(m)、特殊型(S)、粉尘防爆型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类和Ⅱ类两种类别。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九章 建筑设备防火防爆
01.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要用不燃烧材料隔开绝热;或根据管道外壁的温度,在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
0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0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防止和控制火灾的横向、竖向蔓延。
04.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以防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沿着通风管道蔓延扩散。
05.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柴油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60℃。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06.直燃机机组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燃油直燃机房的油箱不应大1m³ ,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的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07.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同时,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由于厨房环境温度较高,其洒水喷头选择也应符合其工作环境温度要求,应选用公称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颜色为绿色。
08.燃油和燃煤锅炉房分别为一、二级。但如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00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09.锅炉房宜独立建造,锅炉房的门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 的窗槛墙。
10.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宜独立建造。
11.多层民用建筑与变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第十章 建筑装修、保温材料防火
01.装修材料按实际应用可分为以下几类:饰面材料、装饰件、隔断、大型家具、装饰织物。
02.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将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按燃烧性能划分为4级(A、B1、B2、B3),A1、A2级即为A级,满足B级、C级即为B1级,满足D级、E级即为B2级。
03.消防控制室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使用不低于 B1 级装修材料。
04.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 500㎡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 不低于2.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05.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 级。
第十一章 灭火救援设施
0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如 L 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0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03.轻、中系列消防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1t;重系列消防车其最大总质量15t~50t。
04.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l5m×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05.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 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160m。
0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07.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 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08.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
09.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10.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0㎡ 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11.当采用圆形与方形平面的停机坪时,其直径或边长尺寸应等于直升机机翼直径的1.5倍;当采用矩形平面时,其短边尺寸大于或等于直升机的长度。
12.停机坪起降区常用符号“H”表示,符号所用色彩为白色,需与周围地区取得较好对比时亦可采用黄色,在浅色地面上时可加上黑色边框,使之更为醒目。
第三篇 建筑消防设施
第二章 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
01.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均需设置消防泵。在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除了需设置消防泵外,还需设置消防转输泵。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宜分别设置消防泵。
0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1).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2.)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
03.水泵的扬程应在满足消防流量的条件下,保证最不利点的水压要求。
04.消防泵的串联在流量不变时可增加扬程;消防泵的并联主要在于增加流量,在流量叠加时,系统的流量有所下降。在选泵时应考虑这种因素,也就时说并联工作的总流量增加了,但单台消防泵的流量有所下降,故应适当加大单台消防泵的流量。
05.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①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直接吸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②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06.每台消防泵应设独立的吸水管;当消防主泵为两台和两台以上时,消防备用泵可与消防主泵共用一条吸水管;吸水管应尽量简短、减少不必要的配件和附件,以避免吸水管的阻力超过水泵的吸上真空高度;吸水管宜有向水泵的上升坡度,一般的坡度为0.005。吸水管应采用管顶平接的方式,特别是吸水管的异径管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以防止在吸水管内聚集空气,使水泵叶轮产生汽蚀现象;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m/s~1.2m/s;直径大于DN250时,宜为1.2 m/s~1.6m/s。
07.在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闸阀或蝶阀和压力表,当采用蝶阀时,必须带有自锁装置。 出水管上还应设DN65的试水阀门,以供试验和检查之用。试水管应设置在水泵出口阀与止回阀之间(按水流方向)试水时关闭出水阀。
08.消防水泵的启动:手动启动常用消防按钮;自动启动装置一般有压力开关、稳压泵、变频调速水泵等。
09.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 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管道检修时关闭停用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根;当建筑内消防给水竖管超过四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有条件时,应不小于150mm。
10.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内阀门的布置应保 证管道检修时关闭的消防竖管不超过一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三根时,可关闭两根。高层建筑内阀门的布置,应保证管道检修时关闭停用的消防给水竖管不超过一根;当高层民用建筑内消防给水竖管超过四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11.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每个水泵接合器 10L/s~15L/s的流量经计算确 定;水泵接合器是由阀门、安全阀、止回阀、栓口放水阀以及联接弯管等组成。
12.稳压泵流量的确定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应按系统的泄漏量和系统自启动流量计算确定。喷淋消防稳压泵的流量宜为1L/s,并不宜大于一只喷头的流量;消火栓给水系统的消防稳压泵,其流量不应大于5L/s,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的消防稳压泵宜为3L/s。
当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气压罐时,其容积应为300+150=450(L)。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但当消防水池的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总容积超过 500m³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15.消防水箱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对于工业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并储存 10min的消防用水量,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m3;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25L/s 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 时不应小于18m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 且小于30000m2 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30000m2 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
(2)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宜低于0.07MPa;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体积小于20000 m3时,不宜低于0.07MP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当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16.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18.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 水量应按10L/s~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19.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20.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不宜小于0.5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21.下列低层和多层建筑应设消火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 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 堂、体育馆等。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楼、教学楼和其它民用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2.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3.低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及给水方式 :直接给水方式、设有消防水箱的给水方式、设有水泵和消防水箱给水方式。
24.屋顶水箱应储存10分钟的消防用水量,其设置高度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水泵启 动后,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25.高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不分区消防给水方式(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大于1.0MPa时,可采用这种给水方式)、分区消防给水方式。
26.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m。
(3)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 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的库房,可采用1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面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6)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7)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6 mm或19mm。
27.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但当大于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8.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其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13m,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达到10m。
第三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所使用喷头的型式,分为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与泡沫联用系统)和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 (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统两大类。
02.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合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
03.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70℃的场所。
04.雨淋系统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或室内净空高度超过一定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或属于严重危险级Ⅱ级的场所。
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 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06.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对于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3-3-2的要求。仅在走道设置单排闭式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 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3-3-2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3-3-2 规定值的1.3倍确定。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表3-3-2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07.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确定喷水强度。
08.局部应用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喷头的选型、布置和作用面积(按开放喷头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采用流量系数 K=80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 作用面积应符合表3-3-9的规定。
表3-3-9局部应用系统采用流量系数K=80快速响应喷头时的作用面积
(2)采用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采用 K=115快速响应扩展覆盖喷头的系统,同一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和相邻配水支管的最大间距,正方形布置时不应大于 4.4m,矩形布置时长边不应大于4.6m,喷头至墙的距离不应大于 2.2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09.水幕系统持续喷水时间:除特殊规定外,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28(m·s)0.5;快速响应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50(m·s)0.5;标准响应喷头的响应时间指数为RTI≥80(m·s)0.5。
玻璃泡洒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分成13个温度等级,易熔合金元件喷头分成7个温度等级。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间距不超过4×4(m)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其保护范围内的喷水强度应采取提高喷头工作压力或采用大流量喷头的方法予以保证。
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和前方2m范围内,以及顶板或吊顶下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 1.2m。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05MPa。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 500只。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 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配水管道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6只。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第四章 水喷雾灭火系统
01.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 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
02.水喷雾灭火系统按启动方式可分为电动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和传动管启动水喷雾灭火系统。
03.水喷雾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和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三种系统。
04.水喷雾灭火系统按防护目的主要分为灭火控火和防护冷却两大类。
05.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可设置在以下场所:建筑内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单台容量在40MW及以上的厂矿企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W及以上可燃油 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
06.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主要用于公路交通隧道。
07.用于灭火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不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对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小于0.15MPa.
08.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09.水雾喷头常见的雾化角有45°、60°、90°、120°、150°等五个规格。
同一水雾喷头,雾化角小,射程则远,反之则近。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的有效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水雾滴平均直径随喷头工作压力变化而变化,压力越大,雾滴平均直径越小,一般水雾的粒径应在0.3-1mm范围内。
雨淋阀一般有角式雨淋阀和直通式雨淋阀两种。
14.阀门具有三种控制方式:电动、手动和传动控制。
第五章 细水雾灭火系统
01.细水雾是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 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Dv0.50小于200μm,D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02.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除此之外,细水雾还具有乳化等作用。
03.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04.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05.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06.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1)可燃固体火灾(A 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2)可燃液体火灾(B 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可燃液体火灾。
(3)电气火灾火灾(E 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等。
07.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1.20MPa。
08.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09.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10.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第六章 气体灭火系统
01.气体灭火系统按使用的灭火剂分为: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按系统的结构特点分为:无管网灭火系统(又称预制灭火系统,分为柜式和悬挂式)、管网灭火系统(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按加压方式分为: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内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外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02.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自动、手动、机械应急手动和紧急启动/停止四种控制方式。
03.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04.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 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05.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0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07.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08.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 应不小于每小时5次。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0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10.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11.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 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12.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13.管网灭火系统由灭火剂储存装置、容器阀(分为差动式和膜片式,手动启动、气启动、电磁启动和电爆启动等方式启动)、选择阀(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12MPa,低 压系统不应小于2.5MPa.)、 压力开关、安全阀、喷嘴、管道及其附件等组件组成。
14.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15.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16.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七章 泡沫灭火系统
01.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系统组件组成。
02.泡沫灭火系统按喷射方式分为:液上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液下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半液下喷射;按系统结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 21~200)、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201~1000);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0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³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04.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
05.烃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液下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水溶性甲、乙、丙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系统;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系统;烃类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 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油罐中倍数泡沫系统, 应选液上喷射泡沫系统。
06.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07.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它有害 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08.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09.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
10.A 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11.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12.对于沸点不低于45℃的烃类液体流散的或不大于100㎡的流淌火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13.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应不小于60min。
14.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功能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且操纵行程不应超过360mm;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15.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16.泡沫消防泵宜为自灌式引水。但采用自灌式引水时, 蓄水池的水面不得高于水泵轴线5m,否则环泵式负压比例混合器不能正常工作。
17.我国目前生产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有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适用于储罐规格较单一的甲、 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压力式比例混合器(多用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分散设置独立泡沫站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平衡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目前工程中采用较多,多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主要用于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泡沫炮、泡沫枪、泡沫产生器装配一体使用)。
18.PHF系列管线式负压比例混合器进口压力应设计保持在0.6-1.2MPa范围内;应配用3%或6%泡沫液;应水平安装使用;该系列比例混合器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距离不应超过40m。
19.泡沫产生装置分为:低倍数泡沫产生器(有横式和竖式两种)、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不应大于4)、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有固定式和手提式两种)、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第八章 干粉灭火系统
01.普通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02.多用途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03.专用干粉灭火剂:这类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又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石墨类、氯化钠类、碳酸氢钠类)
04.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兼容。
05.干粉灭火系统由干粉灭火设备和自动控制两大 部分组成。前者由干粉储罐、动力气瓶、减压阀、输粉管道以及喷嘴等;后者由火灾探测器,启动 瓶、报警控制器等。
06.按灭火方式分类
全淹没式干粉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式干粉灭火系统
07.按设计情况分类
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
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08.按系统保护情况分类
组合分配系统
单元独立系统
09.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类
(1)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2)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
(3)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10.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11.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 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12.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 2.5MPa。
13.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
第九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01.火灾探测器根据其探测火灾特征参数的不同,可以分为感烟、感温、感光、气体、复合五种基本类型。
02.区域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03.集中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0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且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
05.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联动模块、消火栓按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等设备和组件组成。
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07.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 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08.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
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09.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 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 容量10%的余量。
10.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11.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12.探测器安装要求:
(1)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13.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列的计算值:
S
NKA
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S:该探测区域面积(㎡);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K: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7~0.8;容纳人数为2000~ 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为500~2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9~1.0,其他场所 可取1.0。
14.火灾探测器安装: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15.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16.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17.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18.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12.5m;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19.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300/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 低于交流450/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21.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22.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系统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系
统的联动控制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两只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 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同时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阀的开启。
24.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两只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
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
25.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 的启动。
26.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由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27.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
28.当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29.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
30.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它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
31.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系统的后续联动触发信号,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后续联动触发信号后,启动气体(泡沫)灭火装置,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32.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33.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与”逻辑)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
34.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
35.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
36.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
37.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
(1)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
(2)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后续联动触发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
38.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与”逻辑),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逻辑关系的联动触发信号后,联动控制防火卷 帘直接下降到楼板表面。
3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0.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41.现有可燃气体探测器主要有7个品种,即: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4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时,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线型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4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应急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在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章 防排烟系统
01.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当房间高度小于3.00m时,排烟口的下缘应在离顶棚面80cm以内;当房间高度在3.00m~4.00m时,排烟口下缘应在离地板面2.10m以上部位;而当房间高度大于4.00m 时,排烟口下缘在房间总高度一半以上即可;排烟口的位置越高,排烟效果就越好。
02.排烟窗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 1.30 m~1.50m。
03.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
04.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 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05.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³/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06.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³/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l6000m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l2000m³/h。
07.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08.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 采用土建井道时,不应大于10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09.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 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10.目前常见的有机械排烟与自然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机械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排风合用、机械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等形式。
11.当建筑面积大于500㎡小于等于2000㎡时的办公室,其排烟量可按8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³/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当建筑面积大于500㎡小于等于1000㎡时的商场和其他公共建筑,排烟量应按12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³/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12.对于人防工程,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³/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³/h;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
13.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 采用土建风道时,不应大于10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4.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15.排烟口应尽量设置在防烟分区的中心部位,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0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16.挡烟垂壁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 ,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1.80m。
17.在人防工程中,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 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18.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19.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第十一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01.消防应急灯具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及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等。
0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四类系统。
03.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04.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 cd/㎡,最大亮度不大于300cd/㎡,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05.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 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
06.灯具蓄电池组初装容量: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min。
07.大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m²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m²,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08.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 5A;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
09.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 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第十二章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0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以及火警信息终端等几部分 组成。
02.按信息传输方式,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可分为有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无线城市消防远 程监控系统、有线/无线兼容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03.系统的设计原则
(1)实时性(2)适用性(3)安全性(4)可扩展性
04.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 10s。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年。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后,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个月。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
05.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负荷等级配置,且不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0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主要设备包括: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 用户服务系统和火警信息终端和通信服务器等。
第十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01.灭火器的种类较 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 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水基型、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按灭火类型 分:A类灭火器、B类灭火器、C类灭火器、D类灭火器、E类灭火器等。
02.灭火器的型号由类、组、特征代号及主要参数几部分组成。类、组、特征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 示;一般编在型号首位,是灭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用“M”表示。灭火剂代号编在型号第二位:F—— 干粉灭火剂;T——二氧化碳灭火剂;Y——1211 灭火剂; Q——清水灭火剂。型式号编在型号中的 第三位,是各类灭火器结构特征的代号。目前我国灭火器的结构特征有手提式(包括手轮式)、推车式、鸭嘴式、舟车式、背负式五种,其中型号分别用 S、T、Y、Z、B 表示。型号最后面的阿拉伯数 字代表灭火剂重量或容积,一般单位为千克或升,如“MF/ABC2”表示2kgABC干粉灭火器;
03.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倒置使用型灭火器以及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应报废处理,也就是说这几类灭火器业已被淘汰。目前常用灭火器的类型主要有: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
04.清水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 灾,如木材、棉麻、纺织品等的初起火灾,但不适于扑救油类、电气、轻金属以及可燃气体火灾。
05.水基型泡沫灭火器能扑灭可燃固体、液体的初起火灾,更多用于扑救石油及石油产品等非水溶性物质的火灾(抗溶性泡沫灭火器可用于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火灾)。
06.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主要适合配置在具有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如商场、饭店、写字楼、学校、旅游、娱 乐场所、纺织厂、橡胶厂、纸制品厂、煤矿厂甚至家庭等场所。
07.干粉灭火器可扑灭一般可燃固体火灾,还可扑灭油、气等燃烧引起的火灾。主要用于扑救石油、 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期火灾。
08.二氧化碳灭火器具 有流动性好、喷射率高、不腐蚀容器和不易变质等优良性能,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 密仪器、600V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09.洁净气体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可融化的固体物质以及带电设备的初期火灾,可在图书馆、宾馆、档案室、商场、企事业单位、以及各 种公共场所使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应手提灭火器的提把或肩扛灭火器到火场。在距燃烧处5m左右,放下灭火器,先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开启把,另一手握在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处。如灭火器无喷射软管,可一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手扶住灭火器底部的底圈部分。先将喷嘴对准燃烧处,用力握紧开启压把,对准火焰根部扫射。在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的过程中要注意,如果在室外,应尽量选择在上风方向。
11.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时宜佩戴手套,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室内狭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都能用于有效扑救A类火灾。
13.B 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发生时,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BC类或ABC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
14.C类火灾(气体火灾)发生,可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15.D类火灾(金属火灾)发生时可用 7150灭火剂(俗称液态三甲基硼氧六环,这类灭火器我国目前没有现成的 产品, 它是特种灭火剂,适用于扑救D类火灾。其主要化学成分为偏硼酸三甲酯)。也可用干沙土或铸铁屑粉末代替进行灭火。
16.E 类火灾(带电火灾)发生时,最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如果没有,也可以使用干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扑救。
17.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发生时,一般可选用BC类干粉灭火器(试验表明,ABC类 干粉灭火器对F类火灾灭火效果不佳)、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18.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2)中危险级。(3)轻危险级。
19.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2)中危险级。(3)轻危险级。
20.灭火器的基本参数主要反映在灭火器的铭牌上。依据《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的 规定,灭火器的铭牌包含有以下内容:
(1)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类型;
(2)灭火器的灭火种类和灭火级别;
(3)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4)灭火器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
(5)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应永久性标志在灭火器上);
(6)灭火器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认证标记;
(7)灭火器生产连续序号。灭火器连续序号用钢印等永久性方法在灭火器不受内压的底圈上标 识;
(8)灭火器生产日期;
(9)灭火器制造厂名称;
(10)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形说明,该说明应在铭牌的明显位置,在筒身上应不超过120°弧度;
(11)再充装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
21.灭火器的选择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素: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3)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5)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6)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2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3.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4.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25.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26.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27.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28.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第四篇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一章 概述
01.其他建筑、场所的火灾特点
(1)具有火灾爆炸的高危性
(2)具有火灾危险源的流动性
(3)具有火灾规模大的危险性
(4)具有灭火救援的艰难性
(5)具有火灾损失无法估量的可能性
第二章 石油化工防火
01.石油化工火灾特点
(1)爆炸与燃烧并存,易造成人员伤亡
(2)燃烧速度快、火势发展迅猛
(3)易形成立体火灾
(4)火灾扑救困难
02.在石油化工生产中,“对加工物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误操作问题”、“化学工艺问题”三类因素是主要的致灾因素。
0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0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05.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06.消防车道与装卸栈桥的距离一般不大于80m 且不小于15m。消防车道与铁路油品装卸作业区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要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平交的角度最好为90°,困难时一般不小于45°。
07.装卸栈桥,宜设置半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一般不小 于 0.15MPa,消火栓间距不大于 60m。
08.装卸车鹤管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4m。装卸车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m。
第三章 地铁防火
01.地铁的火灾特点
(1)火情探测和扑救困难
(2)氧含量急剧下降
(3)产生有毒烟气、排烟排热效果差
(4)人员疏散困难
02.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当地下多线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00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的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03.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设备管理区的防火分区位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内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位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建筑内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 1500㎡。
04.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
05.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750㎡。
06.地下车站站台至站厅的疏散楼梯、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 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07.公共区单向通行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8m,双向通行不应小于2.4m;
第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防火
01.隧道衬砌、附属构筑物、疏散通道的建筑材料及其内装修材料,除施工缝嵌封材料外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通风系统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隧道内的灯具、紧急电话箱(亭)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防火桥架。隧道内的电缆等应采用阻燃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其桥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防火桥架。
02.隧道内附属构筑物(如风机房、变压器洞室、水泵房、柴油发动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顶板与隧道分开。
03.隧道内的水平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附属构筑物与隧道连通处宜设置前室或过渡通道,其开口部位应采用甲级平开防火门,用于车辆疏散的辅助通道、横向联络道与隧道连接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04.隧道行车道旁的电缆沟,其侧沿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结构,电缆沟顶部应高于路面,且不应小于200mm。当电缆沟跨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材料进行防火封堵。
05.在两孔车道之间的中间管廊内设置安全通道,并沿纵向每隔250m~300m向安全通道内开设一对安全门。在圆形隧道的两孔隧道之间设置连接通道,并在通道的两端设置防火门。连接通道的间距一般宜为250m~300m,当设有其他相应的安全疏散措施时,间距可适当放大。
06.双层隧道上下层车道之间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疏散楼梯,火灾时通过疏散楼梯至另一层隧道,间距一般取100m左右。
07.隧道内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 洞口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30L/s,消火栓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严寒地区隧道洞口处消火栓给水干管宜设置保温设施。如有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隧道,宜设置泡沫消火栓系统。
08.隧道入口处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信号装置。隧道封闭长度超过1000m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09.隧道长度L小于1500m时,可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长度 L大于等于1500m的隧道,可设置一台主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多台分火灾报警控制器,其间宜采用光纤通信连接。
采用的排烟模式通常可分为纵向(适用于单向行驶、交通量不高的隧道)、横向(半横向)及重点模式(适用于双向交通的隧道或交通量较大、阻塞发生率较高的隧道),以及由基本模式派生的各种组合模式。
11.隧道内应设置消防紧急电话,一般每100m宜设置一台。
12.高速公路隧道应设置不间断照明供电系统。长度大于1000m的其他交通隧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应急照明应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方式,并保证照明中断时间不超过0.3s。
第五章 加油加气站防火
01.加油站火灾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作业事故(主要发生在卸油、量油、加油和清罐环节)和非作业事故(分为与油品相关的火灾和非油品火灾)两大类。
02.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 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03.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04.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05.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06.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07.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
不应小于 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 2m。
08.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紧急切断系统至少应能在距卸车点 5m以内、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和在加气机附近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启动。
09.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塞和防冻措施。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上储罐的,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采用埋地储罐的,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1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12.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气系统的工作和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地上油品、LPG、CNG和LNG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3.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六章 发电厂防火
01.对钢结构,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需采取必要的防火保护措施,以达到防火要求。建筑构件允许采用难燃烧材料(难燃烧体),但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井必须独立建造,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的不燃烧体。根据防火分区划分合理设置防火墙,在防火墙上不应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则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门窗(甲级)。
02.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03.各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通信室的墙面、顶棚装修使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它装修使用B1级材料。
04.计算机室、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6次计算。防烟、排烟设备的电气控制,应包括对排烟口、送(排)风机和活动式挡烟垂壁等的控制,同时对与防排烟有关的防火门、防火阀等联动 设备等进行控制。
05.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中,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200m³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06.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应按Ⅰ类负荷供电,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 的火力发电厂应按Ⅱ类负荷供电。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它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作备用电源。
第七章 飞机库防火
01.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分类
(1)Ⅰ类飞机库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5001㎡~50000㎡的飞机库为Ⅰ类飞机库。
(2)Ⅱ类飞机库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 3001 ㎡小于 5000 ㎡的飞机库为Ⅱ类飞机 库。该类型飞机库仅能停放和维修1~2架中型飞机。
(3)Ⅲ类飞机库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3000㎡的飞机库为Ⅲ类飞机库。该类 型飞机库只能停放和维修小型飞机。
02.飞机库内不宜设置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需设置少量这些用房时,宜靠外墙设置, 并应有直通安全出口或疏散走道的措施,办公室、资料室、休息室等用房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顶板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03.两座相邻飞机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0m。
04.飞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Ⅲ类飞机库可沿飞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设置尽头
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6.0m,消防车道边线距飞机库外墙不宜小于5.0m,消防车道上空4.5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05.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两级。Ⅰ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06.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1.0lx。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 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八章 汽车库、修车库防火
01.Ⅰ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Ⅰ类汽车库。
02.Ⅱ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150辆小于等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小于等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Ⅱ类汽车库。
03.Ⅲ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15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小于等于5000㎡ 的汽车库为Ⅲ类汽车库。
04.Ⅳ类汽车库:停车数量小于等于 50 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000㎡的汽车库为Ⅳ类汽车 库。
05.Ⅰ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修车库为Ⅰ类修车库。
06.Ⅱ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5辆小于等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的汽车库为Ⅱ类修车库。
07.Ⅲ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大于2辆小于等于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小于等于1000㎡的修车库为Ⅲ类修车库。
08.Ⅳ类修车库:修车库车位数小于等于 2 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 ㎡的修车库为Ⅳ类修 车库。
09.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
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 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10.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1.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个。
12.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 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
13.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 2个,且应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以下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Ⅳ类汽车库;
(2)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等于 100 辆且建筑面积小于 4000㎡的地下或半地 下汽车库;
(4)Ⅱ、Ⅲ、Ⅳ类修车库。
第九章 洁净厂房防火
01.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02.洁净厂房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50 ㎡,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 5人;
(2)丙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50 ㎡,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时;
(3)丁类生产区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 ㎡,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 30 人时。
第十章 信息机房防火
01.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重要数据丢失或网络中断在经济或社会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可将电子信息机房分为A、B、C三级。
02.当信息机房与其他性质的用房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第二、三层, 并应尽量避免与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影响机房安全的场所设在同一幢建筑物内。数据中心内放置设备计算机的机房不宜超过5层。
0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04.面积大于100㎡的主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面积不大于100㎡的主机房,可设置 1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邻房间的门进行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计算机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05.在主机房出入口处或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电话和应急断电装置,机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指示灯。
06.新建机房如采用下送风方式,机房活动地板距地面净高不小于400mm。
07.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面和座椅垫套必须进行静电接地。静电接地可以经限流电阻及自己的连接线与接地装置相连,限流电阻的阻值宜为1MΩ。
08.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09.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以及A级和B级机房中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池室, 宜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及其他区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预作用系统。凡设置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计算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
当机房进深大于25m时,应在机房两侧设置公共走道,并在走道上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2.泄压口的过压峰值一般为 500MPa。
13.控制系统应具有三路供电,即消防电源主、备用供电和蓄电池供电,当消防水源被切断时,控制系统蓄电池可保证供电 24 小时。
第十一章 建筑防火
01.对吸水性装饰织物,如窗帘、地毯等棉、麻、毛、丝绸、混纺针织品,可用织物专用型阻燃液处理,降低其燃烧性能。电线电缆应采用防火涂料刷涂、喷涂,以达到防火阻燃的要求。
02.建在森林、郊野的古建筑周围应开辟宽度30-50m的防火隔离带,并在秋冬季节清除30m范围内的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物。规模较大的古建筑,确实无法开辟防火间距的,应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基础上, 设置防火墙、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
03.重要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的古建筑内,宜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寒冷地区需防冻或需防误喷的古建筑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缺水地区和珍宝库、藏经楼等重要场所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超细水雾灭火系统;对性质重要,不宜用水扑救的古建筑,如收藏 珍贵文物的古建筑,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固定、半固定干粉、气体灭火系统或悬挂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二氧化碳自动灭火装置、七氟丙烷自动灭火装置。
04.古建筑内大殿,可以选用红外线光束感烟探测器、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及火焰探测器;佛像体上和壁挂、经书、文物较密集的部位可采用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对于人员住房、库房等其它建筑,可采用感烟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的组合;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古建筑,宜选择吸气式早期火灾探测器或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火焰图像探测器宜与图像监控系统相结合。
05.古建筑内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电加热器具,不准使用日光灯和大于60W的白炽灯。如确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的技术规范和规程。灯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不得靠近可燃物。
06.古建筑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聚氯乙烯穿管保护或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严禁乱拉乱接电线。配线方式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 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
第十二章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
01.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02.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其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03.一般来说,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 500㎡。
04.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05.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06.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07.人防工程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08.人防工程中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防 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09.当底层室内陆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陆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 6㎡,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11.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 24m;旅馆应为 30m;其他工程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应为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12.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 ㎡。
13.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墙面上部或顶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在人防工程有侧墙的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和交叉口处的墙面上、无侧墙的疏散走道的上方、疏散出入口和安全出口的上部应设置消防疏散标志灯。
14.沿地面设置的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第五篇 消防安全评估
第一章 概述
01.风险是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包括伤害的发生概率和伤害的严重程度,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突发性等特征。
02.风险管理原则:控制损失,创造价值、融入组织管理过程、支持决策过程、应用系统的、结构化的方法、以信息为基础、环境依赖、广泛参与、充分沟通、持续改进。
03.风险管理过程包括明确环境信息、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监督和检查。其中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沟通和记录应贯穿于风险管理全过程。
04.根据建筑所处的不同状态,可以将火灾风险评估分为预先评估和现状评估。
05.根据建筑(区域)风险评估指标的处理方式,可以将风险评估分为定性评估、半定量评估和定量评估。
06.火灾风险评估的基本流程:(1)前期准备(2)火灾危险源的识别 (3)定性、定量评估(4)消防管理现状评估(5)确定对策、措施及建议(6)确定评估结论 (7)编制火灾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章 火灾风险识别
01.一般情况下,凡是存在火灾隐患的地方,就一定会有火灾风险;但是有火灾风险的地方,不一定有火灾隐患。
02.第一类危险源是指产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拥有能量的载体;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约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03.火灾中的第一类危险源包括可燃物、火灾烟气及燃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成分;第二类危险源是人们为了防止火灾发生、减小火灾损失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中的隐患。对于第一类火灾危险源,人们普遍接受。按照上述表述,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广播及疏散系统等消防措施属于第二类危险源。
04.为了对火灾危险、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风险这 3个相似概念进行界定,此处将火灾危险、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风险分为 3 个层次。火灾危险作为第一个层次,是火灾风险的基本来源,关心的是目标对象是否会着火的问题。如果不存在火灾危险,则火灾风险则不会存在;火灾危险性作为第二个层次,回答的是物质能否着火以及着火后会有多大的规模;火灾风险作为第三个层次,回答的是物质着火的概率以及火灾发生后的预期损失情况。
05.一般情况下,火灾发生发展过程可以分为起火(阴燃或明火引起)、增长、充分发展、衰退直至最终熄灭等阶段。
06.在火灾的发生初期,物质的燃烧主要受其物理性质和周边环境(如通风状况、燃料数量、环境
温度、燃烧时间)等自然状态下的条件影响,这一阶段的评估称之为火灾危险性评估,火灾危险性评估可采用量化的方法(包括现场实验、相似模拟实验和计算机模拟方法)进行。
07.可燃物、助燃剂、火源、时间和空间是火灾的五个要素。消防工作的主要对象就是围绕着这五个要素进行控制。控制可分为两类:对于存在生产生活用燃烧的场所,即将燃烧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的对象是时间和空间;对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场所,控制不发生燃烧,控制的对象是燃烧三要素,即控制这三要素同时出现的条件。
第三章 火灾风险评估方法概述
01.火灾风险评估的方法: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 事件树分析法和事故树分析法等。
02.安全检查表的编制一般采用经验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
03.安全检查表的编制与实施:确定系统、找出危险点、确定项目与内容,编制成表、检查应用、整改 、反馈。
04.火灾风险预先危险性分析也称初始风险分析步骤:(1)调查、了解和收集过去的经验和相似区域火灾事故发生情况;(2)辨识、确定危险源,并分类制成表格(3)研究危险源转化为火灾事故的触发条件;(4)进行危险分级。
05.事件树的编制程序(1)确定初始事件(2)判定安全功能(3)绘制事件树(4)简化事件树。
06.在事故树分析中各种非正常状态或不正常情况皆称事故事件,各种完好状态或正常情况皆称成功事件,两者均简称为事件。事故树中的每一个节点都表示一个事件。
(1)结果事件。结果事件是由其他事件或事件组合所导致的事件,它总是位于某个逻辑门的输 出端。用矩形符号表示结果事件。
(2)底事件。 底事件是导致其他事件的原因事件,位于事故树的底部,它总是某个逻辑门的 输入事件而不是输出事件。
(3)特殊事件 。特殊事件是指在事故树分析中需要表明其特殊性或引起注意的事件。
07.在事故树中,我们把引起顶事件发生的基本事件的集合称为割集,也称截集或截止集。一个事故树中的割集一般不止一个,在这些割集中,凡不包含其他割集的,叫做最小割集。换言之,如果割集中任意去掉一个基本事件后就不是割集, 那么这样的割集就是最小割集。所以,最小割集是引起顶事件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08.用布尔代数法计算最小割集,通常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建立事故树的布尔表达式。 第二,将布尔表达式化为析取标准式。 第三,化析取标准式为最简析取标准式。
09.在事故树中, 当所有基本事件都不发生时, 顶事件肯定不会发生。然而, 顶事件不发生常常并不要求所有基本事件都不发生, 而只要某些基本事件不发生顶事件就不会发生。这些不发生的基本事件的集合称为径集,也称通集或路集。在同一事故树中,不包含其他径集的径集称为最小径集。 如果径集中任意去掉一个基本事件后就不再是径集 , 那么该径集就是最小径集。所以,最小径集是 保证顶事件不发生的充分必要条件。
第四章 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评估
01.建筑物性能化防火设计的一般程序为:
(1)确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的适用标准;
(2)检查为实现建筑师的设计思想与业主的要求,现行标准中哪些规定无法按规定要求实施,从 而确定需要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设计的问题;
(3)进行性能化试设计和评估验证;
(4)修改完善设计并进一步评估验证确定是否满足所确定的消防安全目标;
(5)提交审查与批准。
02.性能化防火设计主要内容
(2)不同类型建筑的火灾荷载密度确定
(3)烟气运动的分析方法
(4)人员安全疏散分析
(5)主动消防设施的对火反应特性分析
(7)性能化设计与评估中所用方法的有效性分析
03.目前主要有火灾模型的温度描述和火灾模型的热释放速率描述两类。
04.火灾荷载密度是可以比较准确地衡量建筑物室内所容纳可燃物数量多少的一个参数,是研究火
灾全面发展阶段性状的基本要素。
05.在设定火灾时,可采用用热释放速率描述的火灾模型和用温度描述的火灾模型。在计算烟气温度、浓度、烟气毒性、能见度等火灾环境参数时,宜选用采用热释放速率描述的火灾模型;在进行构件耐火分析时,宜选用采用温度描述的火灾模型。
06.在设定火灾时,需分析和确定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物内的可燃物、建筑结构、平面
布置、建筑物的自救能力与外部救援力量等。
07.在进行建筑物内可燃物的分析时,应着重分析以下因素:
(1)潜在的引火源;
(2)可燃物的种类及其燃烧性能;
(3)可燃物的分布情况;
(4)可燃物的火灾荷载密度。
08.在确定火灾发展模型时,应至少分析下列因素:
(1)初始可燃物对相邻可燃物的引燃特征值和蔓延过程;
(2)多个可燃物同时燃烧时热释放速率的叠加关系;
(4)灭火系统和消防队对火灾发展的控制能力;
(5)通风情况对火灾发展的影响;
(6)烟气控制系统对火灾发展蔓延的影响;
(7)火灾发展对建筑构件的热作用。
09.可根据建筑物内的空间特征和可燃物特性采用下述方法之一确
定:
(1)实验火灾模型;
(2) t2火灾模型;
(3)MRFC 火灾模型;
(4)按叠加原理确定火灾增长的模型。
10.许多情况下顶棚射流的厚度为顶棚高度的 5%~12%,而在顶棚射流内最大温度和速 度出现在顶棚以下顶棚高度的 1%处。
11.烟气流动的模型选用
(1)经验模型 (2)区域模型(3)场模型 (4)场区混合模型
12.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因素亦复杂众多,总结起来可分为:人员内在影响因素、外在环境影响因素、环境变化影响因素、救援和应急组织影响因素四类。
13.人员内在影响因素 人员内在因素主要包括:人员心理上的因素、生理上的因素、人员现场状态因素、人员社会关系因素等。
14.人员安全疏散分析的性能判定标准为:可用疏散时间(ASET)必须大于必需疏散时间(RSET)。
15.疏散预动时间包括识别时间和反应时间。
16.比流量是指建筑物出口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宽度的人流数量(单位:人/(m·s)),比流量反映了单位宽度的通行能力。
17.典型通道的边界层厚度(引自美国《SFPE防火工程手册》)
18.荷载比为结构所承担的荷载与其极限荷载的比值。荷载比越 大,构件的耐火极限越小,荷载比是影响结构及构件耐火性能的主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