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伙建房产权纠纷
律师解答:
首先,了解我国实践中四种合作住宅建设形态: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人员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成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预售预约分配的住宅。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开发,房屋建成后,按约定将开发人员应分配的房屋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人员。以开发人员的名义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人员应按合同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应将开发人员应分配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开发人员。合伙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签订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共享风险合伙开发房地产作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伙开发房产合同,要求合同方当事人具备房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未具备房产开发经营资质,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合作方式不同,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也不同。
相关法规
《关於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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