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当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给患者造成不合理医疗损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权益。
可见,在不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请求权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的规定,法官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应该允许患者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即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因此,只有当患者选择侵权作为诉因即仅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才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如果当患者选择违约作为诉因,即以医疗机构违约造成患者人身和精神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可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否则,如果不分情况只要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就简单地一律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不仅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有适用法律错误之嫌。
二、医疗事故诉讼解决
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解决可分为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诉讼解决和行政诉讼解决三种途径。
1、民事诉讼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权利。
2、刑事诉讼解决。
全国人大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即“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时,就应适用刑事诉讼程序。
3、行政诉讼解决。
如果对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对作出复议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通俗称为“民告官”,因此,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否则就不称其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