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贷款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市城市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金融等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因自筹资金不足,需向我社提出贷款申请并发放的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贷款、(含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高专院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三条 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按照申请与受理,评估、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收回的程序,实现信贷资产的良性循环,保证贷款的质量与效益。
第四条 本贷款办法中所指的贷款为抵押贷款。其抵押标的物为我社认可的抵押人自有的可及时变现的资产,抵押物按照比例折扣后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 贷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除满足我社信贷客户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条件
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格的企业单位的: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房地产政策和信贷政策。
(2)在本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生产活动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本社办理结算。
(3)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具有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格。
(4)如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还要求与业主单位正式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
(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2、借款人为事业单位的:
(1)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法人登记证。
(2)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
(3)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
(二)贷款项目条件:
1、贷款项目经可行性论证,能够有效满足当地住房开发市场的需求,市场前景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