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们国家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的持续扩容,拆迁是一个牵动不少人心的事。而对于“强制拆迁”我们也常见于个类新闻之中,也因而使很多人惯性认为“强制拆迁”就是一种违法的操作。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对一些违章建筑,或是高危建筑,实施强拆也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就简单说下合法的“强制拆迁”需要遵循那些法律程序:
第一,实施主体要有强拆的相应职权。
在《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中,对各种情况下的强拆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若该强拆主体未具备相应职权,则其实施强拆就一定是不合法的;即便其程序合法,也不能视为合法行为。
第二,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执行调查程序。
调查人员至少要两人,且需携带执法证件,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整个过程需做好相应纪录,最后由被调查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三,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在正式作出决定前,需要书面告知被拆主体责任人。被拆主体责任人可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裁决。在完成以上程序后,由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通知限期拆除。乡级以下的违规建筑,由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四,催告通知书的发出。
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以催告通知书的书面形式向被执行主体发出。
第五,公告的发布。
由政府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对强制拆除对象进行公告。责任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更不执行拆除的,有关部门才能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拆除。
其中,被执行对象可在两个月时间申请复议,六个月内进行行政诉讼,在这期间政府部门不能实施强制拆除。
第六,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发出。
责任人经催告、公告程序,仍不按拆除进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可制定强制执行决议书,并在申明中涵盖以下内容:责任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执行强制的依据和理由;执行强制的时间以及方式;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与途径;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决议书中必须包含以上所有内容,否则均属于不合法。
第七,进行强制拆除。
由县级以政府组成的有关单位进行拆除行为。
总而言之,对违规的建筑合法进行强制拆除在现实中是一个十分繁琐的程序,各个阶段既相互关联,却又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