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从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流程出发,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项目落地实施,从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的全生命周期流程出发,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简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优化项目前期服务
(一)绘制“产业地图”,实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鼓励有条件的重点产业园区,结合产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情况,绘制形成“产业地图”,明确区域发展方向、产业类型、产业布局、主产业链以及上中下游产业链目录等内容。实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在符合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统一组织完成重点产业园区或其他具备条件成片开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评价事项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形成评估结果和清单,并在土地供应时将评估结果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省政府对区域评估另有规定的,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探索实施审批预制制度,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探索在省内各重点产业园区,对简易低风险的工业、仓储等用地用途建设项目实施审批预制,由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平台公司提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手续代办服务,由其先行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预制手续后,政府部门按规定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投资企业取得土地后,凭预制好的项目材料办理相关项目建设审批。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后,由政府部门指导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园区编制标准设计方案图集,为企业提供便利参考。
(三)简化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市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改革事项承接,落实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合并,统一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改革工作;如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职能已划转至当地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的方式,共享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相关规划图纸材料。
(四)试行项目审批核准“多评合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将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合并办理。对需纳入财政项目库安排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探索由省内各级审批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联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联审结果作为审批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概算和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的主要依据(除不做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或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改为备案的项目外);对按要求需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将装配式实施方案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合并开展审查,并做好装配式建筑事中事后监管。
(五)实施分类管理,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落实好取消施工图审查,无需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为一个阶段办理,实施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改革措施。
(六)加快工程采购项目流程。在开展工程采购项目活动中,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加快推行项目实施。对根据有关规定不必须实施招投标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作为,可通过单位内部制度等合规决策选定第三方机构(含设计、造价、勘察、检测、监理、施工等单位),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实施。
(七)简化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简化并明确免建防空地下室及可以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具体范围、遵循事项和要求,进一步压缩非告知承诺类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精减审批材料。
(八)简化规划放线核验监管。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完成放线工作后,采用承诺备案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承诺放线情况符合已批复规划许可条件即可开挖基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承诺内容开展事后监管。
三、完善联合竣工验收,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九)简化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行规划、建筑、消防、人防、档案、国安、用地复核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对符合条件项目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供。
(十)深化公用设施接入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水电气网联动报装改革,对水、电、气和网络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实行线下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线上全程网办。对涉及外线报装需要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等事项实行并联办理,深化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
(十一)推广“验收即拿证”。进一步优化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链条延伸至不动产登记环节。项目联合验收时,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项目的土地、规划、竣工、测绘、用地复核情况等相关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管理部门提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在完成联合验收后,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首次登记依次办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即拿证”。
四、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
(十二)强化改革协同机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是回应市场主体关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制度集成创新。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十三)完善系统功能建设。持续完善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和在线审批水平,实施智能申报导引,提供流程定制服务,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推进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数据共享,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电子化归档,提升电子证照归集度,扩大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应用范围,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十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做到检查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要实行全覆盖监管,审批部门负责对有关许可审批要件的有效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依法应当撤销其相关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进行核查,应当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核查情况,移交有关问题线索,由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十五)构建良好政企沟通机制。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围绕提高市场主体感受度、满意度和获得感,在改革过程中提供申报前辅导,全过程跟踪指导以及帮办代办等服务,规范和培育中介服务,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等多种渠道倾听和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
本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我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21-2023)>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83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围绕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流程,经营主体反映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前的材料准备、政府审批环节、系统上的审批节点、“体外循环”等方面仍期待能进一步改善提升,加快项目落地实施。因此,聚焦经营主体反映和关切的堵点痛点问题,在开展企业、政府部门座谈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21-2023)>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83号)
三、《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立足工程建设项目的4个阶段提出了15条改革措施,加快工程项目落地。具体措施内容如下:
(一)优化整合办理事项,重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按规定推动将10个审批事项合并为5个事项办理,分别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实行“多评合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将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合并;将需要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合并;在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对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深入推进项目实施,为项目落地提速增效。选择有条件的重点产业园区,绘制产业地图,实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探索实施审批预制制度,由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平台公司提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手续代办服务,由其先行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预制手续后,政府部门按规定带方案出让土地,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同时,继续推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免办施工图审查和设计方案审查、实施分阶段审批施工许可、简化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和规划放线核验监管等措施。
(三)优化服务水平和能力,持续压减经营主体办事成本。简化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推广“验收即拿证”做法,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梳理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要求,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和在线审批水平,实施智能申报导引,推进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数据共享,审批部门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的单位重复提供。
(四)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在提升审批效率的同时,《若干措施》也注意对审批过程存在的风险进行防控,要求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包括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检查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构建联合惩戒机制等,保证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