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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被处罚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州律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因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七)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经查,该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一)执业质量方面。经重点抽查,发现该所出具无保留意见的8份报告(律华审字〔2021〕第A048号、律华审字〔2020〕第D151号、律华审字〔2020〕第A408号、律华审字〔2021〕第D047号、律华审字〔2021〕第D083号、律华审字〔2021〕第A051号、律华审字〔2020〕第D103号、律华审字〔2020〕第D093号)主要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问题:货币资金或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审定表余额与实际盘点金额/银行对账单余额不一致;往来科目未实施函证程序;重要科目除制审定表外,未实施其他有效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未关注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遗漏,未包括大部分分支机构的财务数据等。(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该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自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记账凭证未装订,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无相关人员签章;同时存在无合法单据列支费用的问题。详见粤财罚告〔2022〕20号。以上事实有相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广东省财政厅于2022年7月25日向该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该所2022年7月26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广东省财政厅予以综合采纳。

根据该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该所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属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所处以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出具律华审字〔2021〕第A048号、律华审字〔2020〕第D151号、律华审字〔2020〕第A408号、律华审字〔2021〕第D047号、律华审字〔2021〕第D083号、律华审字〔2021〕第A051号、律华审字〔2020〕第D103号、律华审字〔2020〕第D093号报告的违法所得,共计12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针对该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无合法单据列支成本费用等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2022年10月6日,广东省财政厅对该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暂停执业3个月。暂停执业期限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二)没收123,000元违法所得;(三)罚款3,000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广州律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01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1802自编之一房,法定代表人为王大书。经营范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工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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