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关于配偶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的这个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二、人格权利与身份权的区别有哪些?
人格权利与身份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
(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数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故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鉴于国家法律制度,对配偶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的这个问题没有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大家在理解配偶权的时候,可以简单的理解成登记结婚以后夫妻间相互拥有的一种权利,登记结婚后,夫妻间彼此就有互相帮助,扶持,关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