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注:详见第30条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25条内容
2、第30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发展过程
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规定了一个应当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原则,没有规定具体计算的办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对此也仅作简要地规定。
3、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即“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4、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对住院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5、《国家赔偿法》中是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对残疾受害人劳动能力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而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进行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对因受人身损害残疾的受害人的赔偿,不再沿用“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称谓,而是称之为“残疾赔偿金”。
注:这一称谓更为准确,更能体现对残疾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性质所在。对残疾受害人的赔偿正是对残疾受害人这部分损失的赔偿,称之为残疾赔偿金是比较恰当的,也能使残疾受害人的损害获得比较合理的填补,弥补其因身体残疾所受到的损失。而称之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则体现不出来对残疾受害人的赔偿,让人感到是一种补助,而且在计算上以居民平均生活费为计算标准,无法起到填补残疾受害人损害的功能。
如果遭遇到了任何的伤害事件后,也是要及时的进行救治的,当受害人的医疗期结束后也是需要及时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然后受害人是可以凭借伤残等级向事故的责任人索要赔偿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的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