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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民事律师-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

问:郑州民事律师-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

律师解答:

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

“同居”是被我国现行《婚姻法》所排斥的,为什么老年人群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这样一种再婚方式呢有关部门与新闻媒体曾对此做过调查,老年人再婚登记的最大阻力来自于双方的子女,而原因不外乎四条:财产、继承、赡养及安葬。第一,从老年人的角度看,是因为许多老年人怕将来一方去世后,在财产分割上产生纠纷,同时也担心百年之后无人赡养。他们认为,如果对方先于自己去世,自己又因婚姻问题“得罪”了子女,可能会陷入无人照顾的困境。无奈之下,老年人只能委曲求全,选择“非婚同居”生活这种折衷的再婚方式。第二,从子女方面讲,子女对遗产问题比较担心,但是多数子女认为,只要“肥水不流外人田”,一切事情都好说;此外也有子女觉得平白无故地加重了赡养的负担,心里别提有多别扭。因此子女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选择也就给予了默许。第三,百年之后的安葬问题也是矛盾的焦点,在现实生活中引发过不少纠纷,因而安葬问题也成为老年人做出再婚选择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如何看待“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笔者认为应该明确两点:第一、正如前文所述,老年人再婚登记的最大障碍是子女的反对。因此,老年人同居涉及复杂的人情、社会因素,是缓和家庭矛盾的一种妥协。从某个层面上来说,它的存在是合理的。第二、老年人同居有别于年轻人的同居,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非婚同居”来妄加评议,伤害老人们的心。1.老年人同居和《婚姻法》提到的非法“同居”不是同一概念。法律禁止的同居仅仅指有配偶者的同居行为,而且这个同居包括“同吃、同住、同性生活”一个完整的内容为特征。而无偶老人同居多属于生活扶助性的搭伴生活,性不再是婚姻生活的主要部分,也不具备生育这一功能,对其他人没有危害性,法律不予干涉,只受道德范畴的约束。2.老年人同居是完全区别于青年同居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对老年人同居我们要充分理解,加强引导但要顺其自然。青年人同居多指恋爱中的男女在婚前同居生活,即所谓”试婚”。这种同居方式虽然以感情为基础,以婚姻为目的,但多属个人隐私。法律虽然不予以禁止,但由于其内容上完全等同于婚姻生活,受社会管理、计生监督等多方面的约束,对青年人的一生都造成诸多影响。而同居老人一般都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只是没有履行婚姻法规定的手续。

老年人“非婚同居”的选择并不能一劳永逸,它在缓解矛盾的同时,也埋下了不小的隐患。首先,非婚同居的形式,使老年人再婚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男女老人双方在生活上的积极磨合,合就成不合则分的心态,使再婚失去了一个患难以共的感情基础。其次,这种“非婚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婚同居双方在法律上的权益尚处于一个“真空地带”,一旦一方去世,由此带来的诸如经济、赡养等问题,除了协商解决外,别无他法。第三,“非婚同居”不利于保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女性。由于女性老人的寿命长,往往同居到最后还是男性老人要先离开人世。女性老人不仅在日常生活中照顾“老伴儿”的起居,在“老伴儿”生病住院期间,还承担了护理照料工作。如果她不能被对方子女接纳,很可能会被“扫地出门”。第四,老年人同居现象对年轻人的婚姻观念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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