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的网站公示信息显示,珠海强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熔铅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经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2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熔铅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上述事实有有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6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批复意见、《关于珠海强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试生产的审查意见》(斗环试产[2007]051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斗环建验[2008]17号)、燃煤收款收据、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责改字〔2022〕4113号)及送达回证、整改报告、关于珠海强源体育用品公司新增熔铅工序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认定意见、信访投诉工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HJ(BJ)2022-T0014)及送达回证、检测结果单(HHJ(JD)2022T001)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如上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局于2022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2〕92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该单位于2022年7月8日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听证会,会上该单位向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以下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强源公司已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并验收合格;2.贵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有误;3.贵局拟对付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4.适用法律前后不一致;5.事实认定存在错误;6.案涉处罚决定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7.量罚明显不当;8.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贵局拟对我司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局依法查清事实后终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经研究,该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该单位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该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1.8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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