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完全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医疗事故责任中的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医疗事故责任中的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医疗事故责任中的轻微责任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在实际情况中,医疗事故责任中还存在对等责任,也就是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示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