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一些征收区,会出现开发商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的房子的恶劣行为。当被征收人的房子被开发商强拆后,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会通过司法途径,在当地的人民法院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进行行政诉讼。那么被征收人试图寻求司法途径,无非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那么当被征收人胜诉后如何正确追求赔偿呢?这里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首先应该是是申请赔偿。在被征收人在收到胜诉的通知后,在一般情况下不用操之过急,可以直接要向自己所在的,当地的负责征收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这种赔偿属于国家赔偿,一般情况下政府会予以办理的。其次,如果当地政府对于被征收人的申请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拖延的话,那么被征收人此时就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再一轮诉讼,此时这种诉讼就叫做赔偿诉讼。这种情况就属于正常的追偿程序,也是我国赔偿法修订的最新规定。
第二种,还有一种情况,有的被征收人急需用钱,而开发商之间却相互推诿扯皮,拖延赔偿,长时间下来,那么这个时候被征收人就不想提出赔偿申请,而是直接提出了赔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绕过了正常的赔偿申请,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这在实际上就让原本的赔偿程序更加复杂了,这在一定程序上会导致赔偿渠道的堵塞,增加工作人员的负担,也不符合我国赔偿法修改的初衷。
因此,对于绕过了一般的赔偿申请,而直接提出行政赔偿的这种案件,法院会将其看作为,在提出第一轮行政诉讼时就一并提出了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