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晚,史航在微博上首度给出回应。在回应中,史航否认了自己所遭到的指控,称“情况不属实”,但同时也说“给自己相识的女性带来如此的感受,是我真正的失败,十分歉疚”,并表示“正试图找到妥当的办法,在保护双方隐私的情况下,还原事实”。
内容如下:
首先,不存在性骚扰。我和几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我从不回避自己是俗人,但从不希望将自己与相识女性间的“风流交谈”和“门内的情调”暴露在公域之下,这不是偷换概念,也不是所谓的“危机公关”。我从未违背女性意愿,亦从未利用过所谓的强权地位侵犯任何人;
其次,这个事件里没有加害者和受害者,所以发出这些微信聊天记录也只是想要还原真相。此刻,我仍想尽可能保护当事人,而绝不想迎合和加剧社会上早已流行的“受害者有罪论”;
最后,一个人无法证明自己没做过什么,我只能感慨人心易变,但我绝不能接受出于任何原因导致的对事实的扭曲,因为这是对世界上早已存在的受害者的不公。
下面的图片,是我与小黄女士(化名)以及QY女士(化名)的微信聊天记录。红色部分,是对方删减的部分。
针对史航的这则回应,五名站出来指控史航的受害者通过澎湃新闻发布了一则联合声明,并提供了部分可以证明史航确实有实施性骚扰的证据。以下是声明全文:
史航受害者联合声明
我们是指控史航的五个受害者。我们不认同史航的回应。
我们所叙述的,是鼓起勇气才能述说的伤痛,是被冒犯和侵害的事实,不是一种“情绪”。
性骚扰的事实“属实”与否,不取决于史航所谓“妥当的方法”下的叙述,而是受害者感到被侵犯的证据(见后文部分证据附图)和我国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数的情况下,史航与受害者存在“意见领袖”与“粉丝”、“嘉宾”与“工作人员”、“前辈”与“后辈”等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也因此更难在被骚扰的当下对史航作出反抗。史航作为更有权力的一方,至今都认为可以由自己去定义什么是“妥当”、如何才足以构成性骚扰,这恰恰是拥有权力者的思维惯性。
我们认为史航的行为已经对我们造成了性骚扰。这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且已经为多位女性带来创伤的事件。我们要求史航在本声明发出后,就他的性骚扰行为公开向全体受害者道歉。
我们是:
受害者小黄:影视新人,“鹦鹉史航”的微博粉丝。2019年第一次与史航见面时,被史航在其北京住宅及住宅小区内闻头发,亲耳朵。在受害者明确说不后,史航依然继续做出性骚扰行为。
受害者QY:2016年第一次因为工作采访史航,被他偷拍照片后在微信中言语骚扰;2017年被史航在另一个工作场合抓屁股舔耳朵骚扰,2018年再次因为工作微信联系史航被言语骚扰的受害者。当时,史航是受害者工作单位邀请的嘉宾。
受害者XB:史航微博粉丝。2020年11月加史航微信,2022年3月29日早9:00-10:40在深圳和史航第一次见面吃饭,席间言语骚扰,下楼强行扶胳膊,想要牵手被明确拒绝,合照搂腰捏腰部,打车时候在车内强行摸手牵手。
受害者WZ:史航微博粉丝。“2017年10月乌镇戏剧节期间,单独会面时被言语骚扰以及突然被他扯开衣服领口。当时我刚毕业不久,对史航这般在中国文学艺术界看似呼风唤雨的人物充满仰视和崇拜,在这件事之后严重影响了我与异性领导的相处方式,至今在与异性领导相处过程中感到心悸、紧张和不安。”
受害者S:“2008或者2009年,刚来到北京的我,在雍和宫附近参加读库的聚会,活动结束,史航路过我的时候说提出顺路可以搭上我,还说自己是‘他们圈子里出名的好人’让我放心。出于缺乏经验和对文化圈的信任,我上了他的车,结果就这样伸舌头,把口水流进了我耳朵里。这个细节十几年后的今天依然清晰记得。”
在短期内集合众多受害者联合发出声明是一件困难的事,因为我们原本素不相识,因为我们要保护自己,拒绝二次伤害。有意参与联合发声的受害者们,请把你的经历匿名发至:victimofshihang@outlook.com,本邮箱持续有效。
感谢此事件中所有站出来的女孩,也感谢更多关心女性权益的网友对我们的鼓励。希望支持我们的机构把你们的支持发布出来,让我们感受得到。
我们不是一个人。
2023年5月2日(责任编辑:乔娇 TT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