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海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违法犯罪行为“十个一律”的通告
当前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妨害传染病防治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了新冠肺炎疫情从境外输入,给全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和重大损失。为有效防范和阻断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坚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决定在边海疫情防控期间对上述三类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十个一律”依法给予最严厉的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涉嫌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及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的案件,一律上升为涉黑涉恶案件同等规格办理,在法定刑罚幅度内顶格惩处,坚决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二、凡是涉嫌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及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打财断血”,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关系特别密切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兄弟姐妹、恋人、子女配偶等)的银行账号、房产、车辆、船只等财物以及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财物,一律全面调查并依法先予查封、扣押、冻结,并对其健康码赋予红码进行管控,查封、扣押、冻结的银行账号、财物经依法查清,确认与案件无关后再解封解押。
三、凡是涉嫌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及涉疫违法犯罪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三查”,既要严查案件当事人,又要深挖“内鬼”和“保护伞”,查清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坚决“打伞破网”、严惩不贷。
四、凡是涉嫌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及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的案件,一律依法深挖团伙势力,全链条无死角摧毁整个犯罪网络,依法追究所有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坚决从严惩治有组织违法犯罪。
五、凡是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的人员,如容留、匿藏偷渡者,提供仓储、交通工具等便利的,一律按共同犯罪处理,依法严查严办,严厉打击。
六、凡是新冠肺炎确诊者、病原携带者走私、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仍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事后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的,一律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最高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七、凡是涉嫌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及妨害传染病防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货物、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上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或者从偷越国(边)境人员检出新型冠状病毒及病原,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走私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顶格处罚,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八、凡是实施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走私犯罪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顶格处罚,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九、凡是涉嫌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及涉疫犯罪案件的人员,符合信用惩戒条件的,一律依法列入失信人员,依法不予办理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金融机构限制贷款、办理信用卡,手机通讯、宽带网络全部依法关停。
十、凡是涉嫌走私、妨害国(边)境管理及涉疫犯罪的人员,一律依法曝光公示,并在其住所及其生活所在村(社区)公开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告。
全市人民要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防城港,与上述三类违法犯罪行为做最坚决的斗争!对举报上述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给予重金奖励,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严格保护,对举报线索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10(公安),12388(纪委监委),95110(海警),3230110(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2291868(防城海关缉私分局),7687005(东兴海关缉私分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防城港市纪委监委防城港市委政法委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港市司法局
防城港海警局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东兴海关缉私分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