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示和默示
1、明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表示行为。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
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1)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2)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有传递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
1、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表示。无需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
2、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有相对人的双方表示,依其相对人是否处于可同步受领和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态,而划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是对话表示;相反,通过信函交往或者经使者传达而订立合同,则属非对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而对话意思表示则无,法律对两者保时生效、撤回的规定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