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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时间:2022-05-23 04:32:08 热博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马先生于2000年4月17日进入上海一家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测试经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向马先生发出“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称公司“内部无其他岗位可以安排”,要求马先生选择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马先生每月工资16000元,待岗期间公司仅向马先生支付生活费每月800元,马先生拒绝了公司的无理要求。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马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强行解除了与马先生的劳动关系,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向马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马先生找到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静律师,丁律师了解到,马先生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马先生所在部门撤销,要求和马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丁静律师进一步了解到,公司并没有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而且马先生从事的岗位为公司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岗位,马先生所在部门的其他员工被安排到公司其他部门继续从事原来岗位的工作。丁静律师接受马先生的委托代理了本案,以下为本案代理词:【代理词】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无法安排其它岗位。经与您本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通知您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月6日正式解除。”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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