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自治区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各类开发区是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清理整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各类开发区是指经乡(镇)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设立的,成立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提供基础设施的开发区域。批准或同意设立,既包括正式批准文件的形式,也包括党委或政府以会议纪要等形成。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私营个体工业园区等。
二、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主要是清理违反中央规定擅自设立各类园区(城、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以及违法授权各类园区行使供地审批和其他土地管理权。
清查的内容包括:
(一)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二)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管理制度等。
三、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设立各类开发区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要一律撤销,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越权审批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或未批先用土地,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并依法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定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防止将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集中。市、县(市)、城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选址和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包括其他园区)的名称。
六、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以县(市)、城区政府为主,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方法。各县(市)、城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建立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主动协助,其他领导要积极配合。要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切实抓出成效来。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下发。清理整顿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主动纠正和处理,特别要抓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违规制度、文件的整改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敷衍、走过场或有意隐瞒不报、对存在问题查处整改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涌现出的和为规范开发区管理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