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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消费陷阱需警惕!钱要不回来该怎么办?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首宗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取得新进展。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深圳市英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消费者退还剩余课时费并承担相应利息。此案件涉及40名消费者,涉案金额总计达60余万元。近年来,多地消费者反映教育培训机构退费难。行业监管如何发力?家长怎样才能避开消费陷阱?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其官网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介绍

去年5月,深圳市光明区消委会陆续收到多名消费者对深圳市英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门停业且不退费的消费投诉。光明区消委会多次约谈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组织调解,无法取得进展,于是申请与深圳市消委会联动调解。

但这家公司最终以无力退还消费者未使用完的预付款为由,拒绝配合深圳市、区消委会的调解工作。

深圳市消委会法律部工作人员:我们通过对这批消费投诉的调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决定联合光明区消委会,接受40名消费者的委托,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将深圳市英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消委会全程提供诉讼程序指导、协助收集证据,最大程度为消费者节约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化解消费者法律途径维权的后顾之忧。工作人员说,这起集体诉讼的律师费,由消委会帮助消费者承担了。

工作人员:我们会帮他们联系律师,律师这方面的成本会减少。其实最大的一个区别就在这里。消费者只承担法院收取的费用,比如诉讼费。如果你胜诉的话,法院会把诉讼费给退还给你的。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消费者已支付相应课时费,经营者未如约履行相应的课时培训义务,属根本违约,故判决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向消费者退还剩余课时费并承担相应利息。

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深圳英满公司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由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近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工作人员:我们现在是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没有执行到他们的财产,首先公司或者法人,都会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单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被列入名单的话,会限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据介绍,去年深圳市消委会收到类似投诉达22万宗,通过消委会的调解,解决了相当一部分的消费纠纷。深圳消委会建议消费者,谨慎选择收费超过三个月的培训课程。

工作人员:选择符合资质的商家,最主要的是谨慎选择收费超过三个月的培训课程,可以少量多次地去选择,不要一次性选择很长期的培训课程。如果真的出现不是很理想的情况,经营者停业又不退费的话,要保留好消费证据,以便于维护自身的权益。

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董山呼律师,曾代理过多起教育培训消费纠纷案件。他告诉记者,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规则,往往暗藏着诸多消费风险。

董山呼:培训机构会向消费者介绍办卡,一下交三个月、半年的、一年的,它是有优惠的,本身这是一个双赢的事,但是这里面会有不少的风险。就怕在经营的过程当中,企业的负责人找不着了,也搬家了,可能交一年你才上一个月。肯定会出现维权难的问题。

类似案件往往涉案金额不大,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但不少消费者认为,为此打官司浪费时间成本,得不偿失,即使赢了官司,最终也可能执行不了,多数消费者选择不了了之。董山呼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案例是,消费者缺乏证据意识。

董山呼:一般人没有法律意识,没有证据意识,很可能连合同都没有,付款付的是现金,最后你不能证明实际给对方支付了这么多钱,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到最后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还有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交易不规范的情况比比皆是。比如报名时,和你签合同的是公司,但是课费却转给业务员个人账户了。到最后公司说这个钱没有进到我们公司账户,这个业务员把钱拿走了,而且你很难证明业务员就是他的业务员。

当前,校外培训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在收费行为不规范、部分预收费资金得不到有效监管、退费纠纷求告无门等方面。

如何在消费前端,就对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实际上,国家相关部委去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提出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强化预收费监管等多项细则。教育部、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关注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通过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方式收取培训费用,躲避资金监管等问题,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卷钱跑路”现象的发生。目前,江苏省已有积极行动。

江苏5月26日起实施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新规就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曹玉梅: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新规还明确,预收费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校外培训机构要采用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在准入管理制度上,新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先证后照”“一点一证”的原则,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书后,再到登记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目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江苏的新规还提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曹玉梅:对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资质、公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根据新规,江苏还将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推动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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