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再婚后赶在儿子成年前卖房独吞房款的案件。
原来,在2016年,因老宅拆迁,小杰(化名)与其父亲张某、继母吴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约定由小杰占有50%房屋份额,父亲和继母则分别占有25%的份额。2020年6月底,张某在未告知小杰的情况下,以小杰监护人的身份代小杰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赶在小杰十八岁生日前几天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出售案涉房屋获得203万元钱款后,他另购了一处房屋,该房产中并无小杰的份额。得知真相的小杰气愤至极,一纸诉状将父亲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售房款10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应当根据小杰的诉讼请求向其返还卖房款所得的50%共计101.5万元。
小杰作为未成年人,其父张某有监护职责。根据《民法典》第34条,35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结合到本案,小杰对原房屋享有一半的产权,张某只有在有利于小杰的情况下才能处分原房屋。并且处分以后的小杰得到的价值不应少于原房屋50%份额的价值。但张某未经小杰同意将原房屋出售后,将售房款全部用于购买新房屋,也没有给予小杰任何份额。这明显是侵害被监护人小杰利益的行为。好在小杰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从新闻报道来看,起诉时小杰似乎已成年,自然不再需要监护人。假如小杰未成年,也可基于《民法典》第36条撤销其父张某的监护权。
最后,金山法院提到,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法院虽能以法为盾,做孩童的避风港湾;但我们更愿天下父母皆能以孩子利益为先,所有孩子都可在父母的庇护下无忧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