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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通报“枉法不批准逮捕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事件核查情况

问:检方通报“枉法不批准逮捕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事件核查情况

律师解答:

据@正义白云 微博消息,近日,针对网友广泛关注的“枉法不批准逮捕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等网络信息,我院已于2021年7月19日发布《情况通报》并对该案进行核查。现就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该案办理情况

2021年2月25日,案件当事人钟某报警称其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同一男子强奸多次。同年3月5日侦查机关对“钟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同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经电话传唤后投案,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4月1日,侦查机关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邝某某。4月8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邝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同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被取保候审,现该案仍在继续侦查中。

二、关于该案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7月16日,案件当事人钟某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到我院信访,我院启动核查程序。经区纪委派驻我院纪检监察组调查,没有发现原经办检察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经我院检务督察部门核查,确定该案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依法依规;经我院另行指定检察官办案组对该案进行核查,认为该案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我院于2021年7月23日将上述情况及不批准逮捕理由书面答复信访人钟某。

三、关于该案核查情况及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

经查明:2018年钟某与犯罪嫌疑人邝某某互加微信好友。2020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与钟某宵夜,后到钟某住处直至次日下午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0年12月1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到钟某住处直至次日下午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11日夜间,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去到钟某住处,数小时后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到钟某住处,当晚离开,期间发生性关系。2021年1月20日,双方在钟某住处签订《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之后钟某搬离原住处。2021年2月10日钟某通过微信将新住址告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并要求犯罪嫌疑人邝某某购买饮料到其家中。2021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微信拉黑钟某,其后又再次添加为好友。 2021年2月24日,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到钟某住处,给钟某人民币5500元。

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1.2020年12月5日、12月13日、2021年1月11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钟某意愿,双方各执一词,钟某的指控无其他证据印证;

2.钟某提供的2021年1月17日录音,内容虽然反映钟某有口头表示不愿意与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发生性关系,但也有犯罪嫌疑人邝某某让其外出呼吸新鲜空气、钟某让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吹蜡烛、谈论蜡烛香味等内容,结合两人关系和录音内容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邝某某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

3.钟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钟某指责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对其实施强暴,犯罪嫌疑人邝某某回复后悔的内容,同时亦有钟某指责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看医生时没有一句话”“白嫖”“床上喊老婆穿上裤子跑没影”等内容,也有大量的日常聊天记录。此外,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二人曾因犯罪嫌疑人邝某某隐瞒婚育史等原因发生过争执。结合二人此前多次发生性关系的经历,从聊天记录上看,双方真实关系不明。

综上,我院核查认为,目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邝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原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

四、关于网传“一杯奶茶就是性同意”等不当言论的核查情况

经我院检务督察部门对7月16日原经办检察官接访钟某时的全程录音录像进行全面、细致核查,并未发现原经办检察官有上述或类似不当言论。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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