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
基本案情:(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闫某与吕某二人经媒人介绍于2018年初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10日前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举行订婚仪式时,男方经媒人手给付彩礼款17000元,手镯一只、项链一条、戒指一对(首饰价值28270元),另有衣物、化妆品等。上述物品经由媒人送至吕某家交与吕某母亲李某。2019年1月17日,闫某通过微信向吕某支付5000元,用于拍婚纱照。2019年3月8日前后,闫某与吕某二人举行下大书仪式。男方经由其哥哥的银行账户转给吕某206999.99元,其中6999.99元为房租费用。××××年××月××日,男方经由其哥哥的支付宝账户转给吕某16000元,言明用于闫某和吕某结婚买衣服。××××年××月××日,闫某与吕某二人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吕某陪嫁物品包括有沙发、茶几、餐桌、电视柜各一套件,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毛毯及床上用品等物品。其后,双方共同在合肥租赁房屋生活一段时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性格及生活琐事等产生纠纷,吕某于2019年7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被闫某殴打,闫某于2019年8月17日报警称其被吕某哥哥吕某某殴打。双方未举证证实上述报警后续处理情况与结果。此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但因彩礼款物返还及其他相关事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闫某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金(手镯一只、项链一条、戒指一对,价值28270元)是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当天由男方给付17000元彩礼款时一并交给女方,且数额较大,带有彩礼性质,故应当认定三金属于彩礼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给付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消费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确定属于彩礼范围的为彩礼款17000元、20万元及三金。根据双方在合肥租房居住的事实,结合男方给付彩礼的实际情况,双方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的时间等情况,确定男方支付的20万元彩礼款应由吕某返还160000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