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间
为了促使进口货物尽快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加快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到申报日为止,每日向海关交纳相i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
应缴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滞报天数×滞报金征收率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构成滞报但计算所得的滞扣金金额低于起征点的,海关免于征收滞报金。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对于进口货物中属于溢卸、误卸的,应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口或者进口报关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相关于续的,海关按照超期未报货物进行处理。
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
为了加强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切实保证出口货物的实际出口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方便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控和查验,海关要求出口货物在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后才向海关申报。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有些出口货物由于产地发货或运输途中发生问题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申报前运抵海关监管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特准,提前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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