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情形公安机构可以取保候审
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司法实务中,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情况,在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具体申请取保候审的机关不同。有些是检察院可取保候审,而有的则是由公安机关决定。而具体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我国法律中规定最长不能超过1年,这是指针对不同的阶段下最长不能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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