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以后,主要有三个程序要走:
第一步: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16条的规定。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申请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俗称“劳鉴”。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工伤都需要经过这个程序。只有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步:要求工伤赔偿。
工伤员工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30—45条的规定要求赔偿。除了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医疗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工资。因工致残的,可以要求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
具体要求赔偿的方式可以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