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
1、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 2、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 现金 返利和 实物 返利两种。
商业返利的三种形式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 。例如: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 。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视作销售行为,并计缴增值税。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再实操中会计分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很多会计,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认为这种返利放入主营业务成本中更合适,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也见过会计计入财务费用,理由是一次给款,带来了财务返利。这些分录都是可以出现的,关键看报表如何更准确反应业务的真实性。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 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如果没有开具红字票,或对方认真发票无法开具,则按照 个人劳务代扣个税 )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