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下午,《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政策解读会召开。《办法》明确,该专项资金重点引导与支持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额度预算为5000万元/年,《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三亚市“十四五”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用于引导与支持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额度预算为5000万元/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坚持公开竞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控制、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海南省及三亚市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策略,有利于促进三亚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国际旅游胜地和现代化热带滨海城市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条 实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在申报、受理、评审、核定等相关流程的信息。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标准化奖励、营收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
仅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市政府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建设项目的扶持(该贷款贴息建设项目不适用于与旅游产业无关的业态),对企业新增贷款当年上一个自然年产生的利息(续贷、展期视同新增)进行补贴,贴息额度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财政贴息;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标准化奖励。
申报通知发出当年上一个自然年内获得以下评级、评星、评奖、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奖励100万元;获评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获得省级评定的旅游小镇的,奖励50万元;
2.获评A级旅游景区且获授牌的,A级旅游景区按照5A、4A和3A旅游景区,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3.获评五椰级、四椰级和三椰级乡村旅游点(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
4.获评“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经营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5.获评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或中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6.获评5A级、4A级和3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
7.获评三亚市“旅游+农业”“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
8.获评全国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奖励20万元;获评省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奖励15万元;获评市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奖励10万元;
9.获评“无废旅游景区”“无废旅游酒店”评定的,奖励10万元;
10.对首次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的旅游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奖励3万元。
(三)营收奖励。
1.获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经营企业年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2.旅游商品企业年度单品或同类系列产品的销售额达到300万、100万、50万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3.对年接待量超过2000对以上(含2000对)的旅拍基地进行奖励,按照年接待量增量(以上一年度旅拍接待量为基数)1万元/500对的标准进行核算奖励;对婚庆旅游企业,年接待量达到300对情侣或夫妻且营业额达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新增备案并公布的水上旅游、低空旅游等新业态旅游项目企业年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旅游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40万元;
2.对当年投产的旅游领域项目,投资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四)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申报日回溯三年未受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情形可豁免),并出具旅游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信息报告及相关报表;
(七)获评椰级乡村旅游点(区)的、获评“金宿级”“银宿级”的必须符合规划,无违章搭建。
第九条 申报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符合三亚市旅游发展规划;
(三)具有科学的建设发展规划或旅游项目策划书;
(四)旅游商品类项目,须持有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国家旅游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并且已产业化运营;通过销售额度评定的须持有能够证明销售额度的合同,发票等凭证及社会审计机构证明;
(五)椰级乡村旅游点项目,须正常经营;
(六)项目当年未获得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七)每个企业(单位)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个扶持项目。
第十条 根据我市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市旅游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需要向各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2.《项目申报单位关于申请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请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申请资金扶持方式和依据、项目绩效目标、建设内容、影响力及带动示范作用等相关内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缴纳凭证。
(二)专项材料
1.申请贷款贴息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银行贷款合同、偿还贷款利息凭证;
(2)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提交原件核对;
(4)企业对其投入建设资金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标准化奖励、营收奖励和固定资产投资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
(2)获得等级评定(含复核)的提供等级证书、相关批复文件或通知材料;
(3)获奖的提供获奖证书及授奖单位相关文件;
(4)经营奖励的提供接待量数据或销售额数据原始凭证及承诺书;
(5)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申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合同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申报通知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和项目实地考察,并向市旅游主管部门作出推荐意见。对于初审不通过的予以书面反馈,对书面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旅游产业新建或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超10亿元的可直接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和审定。市旅游主管部门结合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拟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议结果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市旅游主管部门,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将资金分拨至申报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实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等制度。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自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市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市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是否保留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项目改善情况、纳税社保及税款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同一事项或主体,通过变更名称等手段多次申报的。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与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原《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府规〔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