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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旭皓速冻品厂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罚7万元

根据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汕头经济特区旭皓速冻品厂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经市环保局龙湖分局2015年9月2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企业生产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和法定排放口,经私设排污暗管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21日向该企业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企业有权要求听证,进行陈述、申辩。该企业在接到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但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了书面报告,称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落实措施整改,自行封堵排水暗渠,请求从轻处罚。经复核,情况属实。鉴于该企业能积极配合,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符合《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从轻处罚的情形,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参照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5.2第1项的裁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如下处罚:罚款七万元。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汕头经济特区旭皓速冻品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09月11日,注册资本为280万港元,该企业位于汕头市下蓬官埭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为孙伦哲。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类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08日),自产产品所需果蔬、水产品的收购。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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