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什么禁止结婚?
《民法典》(2021.0.01生效)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情形具体如下:
1、男女任何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男女双方有血亲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会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4、可撤销的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具体不能结婚的情形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2、医学上的疾病
(1)指定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
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3)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由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并非是男女双方自愿组成家庭,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必须要满足其他的条件。现行法律规范对禁止结婚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民政部门在遇到这些禁止情形时,一般都不会下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