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2]1号
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例》和《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四个《条例》”),强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力度,推进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巩固“两个确保”成果,更好地保障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缴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四个《条例》”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含自由职业者及挂靠人员,下同)及帮工,社区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纳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
二、征缴的基数和比例
(一)从2002年1月起,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和办法进行征缴:
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由原6%调整至7%,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变。
3.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22%。
(二)失业保险费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按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事业单位按养老保险基数征缴,缴费比例不变。
三、加强征缴和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并确保收缴率达到95%以上。当月地税部门将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的有关手续,并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做到人、证、帐相符。
(二)未依法参保缴费或少报缴费工资的各类企业,从2002年1月起,每月末,由地税部门按该企业全部人员工资总额减去社保缴费工资总额后,按余额的10%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全部依法参保。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至少参保1人。
外资企业按市政府原规定同比例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出租车驾驶员等在领取证照的同时,必须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或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已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的从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企业改制后,企业必须与职工重新签订,办理用工手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全部由企业支付。
(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或从事其他有固定劳动报酬(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的从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各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机构应每月开展一次失业人员情况调查,每月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名单在居委会办公场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从业人员,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对不依法参保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采取以下措施。
1.企业和法人代表不得报批任何荣誉称号、不予表彰。
2.按条例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
3.取消各种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贴息、先征后返、减免税等。
4.列入劳动执法、税收、工商等重点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