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 (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
二、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减 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