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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吗?

时间:2022-05-24 11:55:57 热评 我要投稿

一、谁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吗?

本罪的主体原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了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单位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到公民信息的,都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单位之列。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只能打击金融、电信等单位工作人员出售、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而对于一般主体违背公民个人意愿,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难以依法惩治。《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实践需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本罪的主体要件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二、侵犯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信息罪如何减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减刑的程序如下:

(一)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四)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五)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六)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造成了社会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就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果要申请减刑的话,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刑,同意之后就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