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意义
在论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前,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一下我国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从行使权利方角度分析,如果发生事故后很长时间没有提起诉讼,则客观存在的多个证据很可能因时间的流逝而消灭,从而使得行使权利方在诉讼中因证据的缺失变得被动;从司法裁判者的角度分析,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一起案件的侵权事实发生在很久以前,要查明案件的事实,将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据此,立法者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促使行使权利方及时行权,便设立了“诉讼时效制度”。
2、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司法实践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认定的不同标准
(1)事故发生之日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
例如,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7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2016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按民法通则一年的诉讼时效计算,至2017年10月1日本案武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吴某1提出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伤残确定之日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
例如,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营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赵XX伤残确定之日为2014年3月10日,诉讼时效应当自伤残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且案件在准备起诉阶段,原告多次向被告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中断,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治疗终结之日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
例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覃XX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直在治疗过程中,其损失处于增加状态,损失的具体数额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故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覃XX治疗终结之日,即2013年1月17日起算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本意,并无不当”。
4、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起点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分析
法律规定越笼统,其适用的范围和给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越广,笔者以前非常疑惑,为什么有些法律规定不具体,有时到庭诉讼各方还要针对法律理解辩论一番,直到后来,笔者在国防大学的讲堂蹭课(当时最高院一位法官讲课)时终于明白了,法律制定出来必定存在不周延性,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纠纷的情形也不尽相同,在具体法律没有规定时,就得靠这些“笼统”的法律规定结合法律原则、法律精神针对纠纷进行处理,这些“笼统”的法律规定往往是最重要的,是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