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违约金的税金可以在纳税前扣除吗?
关于公司违约金的税金可以在纳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而如果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是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二、法定公司纳税前不得扣除税金的情形
《企业所得数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合同违约金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企业支付购货方采购合同违约金,对方开据增值税发票应交纳增值税,请问我方支付违约金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支付购货方采购合同违约金如果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在获得其他民事主体的违约金之后,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抵扣进项税等税额的请求,若是逾期不提出,那么该单位可能就需要因为获得了违约金,而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