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顾名思义,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 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
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法治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现代法治的精髓是依法办事;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保障;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
法律秩序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