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有股权的主体
股东通过支付“对价”取得股权,比如设立公司时的出资、受让股权时向转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是综合性的权利,有财产性、也有身份性。
股权的取得及性质均表明,享有股权的主体是股东。
上图:张股东、李股东、物流公司是科技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不是自身股权转让的主体
股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身份关系的纽带,股东通过行使股权来控制、管理公司。股东财产(包括股权)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公司不能行使、剥夺、侵害股东的股权。
股权转让关系的主体是股东与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与股东之外的人。持有股权是转让股权的条件与基础,在股东没有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认可的情况下,公司不能转让股东享有的股权。
上图:物流公司持有科技公司60%的股权,物流公司是物流公司与张股东、物流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这两个股权转让关系的转让主体。
三、公司能否持有自身的股权,继而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综上,在正常的情形下,公司不是自身股权的权利主体,不持有自身的股权,也不是股权转让的主体。例外如下:
股权不仅处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也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财产、身份关系的纽带,股东通过股权来处理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而某股东反对”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回购情形时,公司通过向退股撤资的股东收购股权取得了自身的股权。
在公司通过回购取得自身股权时,该公司能否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基于私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法理而言,有限公司可参考股份公司回购后的处理方式转让股权——公司在回购后除了注销股权外,可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公司法中关于股权回购的法律条文摘录:
第7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2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