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热点 juredian

“纪民行刑”追责机制“上新”,四大维度透析上交所纪律处分实施新标准

文丨周心钰

编辑丨胡劲华

除了新增科创板公司违规处理标准,完善独董责任认定细则,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巨大将遭受“声誉罚、行为罚”等外,财务舞弊、业绩预告“变脸”应通报相关执法机构。 

1月31日晚间,上交所向ST实达下发监管工作函,就公司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涉及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笔者注意到,当日,上交所连发三道纪律处分令。受到监管处分的对象还包括人福医药控股股东、锦旅B股以及财务总监。此前,1月19日,上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简称《纪律处分实施标准》),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引发市场关注。此前几日,深交所也发布了同样意义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依法监管水平,构建资本市场良好法治生态,为长牛稳牛夯实基础。

2024年以来,截至1月31日,沪深交易所已发出纪律处分122份,涉及上市公司95家。从截至目前沪深交易所已发布的122份纪律处分来看,包括56份监管工作函,33份监管警示,17份通报批评,13份公开谴责和3份公开认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笔者认为,交易所的特质,使其纪律处分的“软法”惩戒手段与民事救济、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救济手段,各有侧重。笔者从四个维度解读“纪律处分新规”对主板、科创板的影响,挖掘新的投资价值,进一步透析由“纪民行刑”组成的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四位一体”的立体追责机制。

核心技术人员纳入监管对象

乃对关键人物、关键事项的精准监管

笔者认为,“新规”将科创板核心技术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样,纳入监管对象既是对原有条款的查漏补缺,又是一种新的精准监管。

《科创板首发办法》明确要求“发行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而技术的研发、运用、管理又依赖于核心技术人员,所以,《科创板首发办法》将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无重大不利变化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等要素并举而都规定为发行人申请上市的法定条件。因此,拥有核心技术人员由此成为企业申请科创板发行条件的必备要素,其由此也成为科创板监管机构审核实践中关注的主要问题。

所以,上交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四条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核心技术、主要在研产品的研发与商业化过程中的重大风险,或者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科创属性相关事项,情节严重的,本所视情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纪律处分。

笔者认为,这次“新规”抓准了少数关键人物。核心技术人员通常既是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同时,又往往是公司股权的拥有者,期权激励对象,甚至是公司的大股东、乃至实控人,是公司利益攸关者。他们对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最为了解,对在研产品的研发与商业化风险与潜在利益最为了解。因此,如果公司在技术相关方面的披露存在问题,会影响市场投资者对上市企业的价值判断;或者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会大大影响公司的科创属性,影响公司未来的持续创新能力,改变公司的基本面。这是市场投资者应该注意的。

完善独董责任认定标准

从结果主义转向过程主义

“新规”有针对性地细化了独立董事责任认定的考虑因素及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的情形,补充了不能减免责任的具体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笔者认为,“新规”关于独立董事的免责规定,本质上是责任认定从结果主义转向过程主义。上交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中独立董事不能免责条款实质是针对其不作为行为,这是一个监管上的进步。

独立董事制度事实上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正是独董赖以存在的基础。笔者注意到,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组织架构的设计,证监会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因此,上交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规定,独立董事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申辩理由。

比如独董需要提供本人在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或者是在审计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上展现自己履职时专业与独立的证据,或者能够提供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的证据才能被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否则,独立董事不能以此抗辩免责。

这对投资者最大的启示是,如果独立董事以上市公司“未能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作为抗辩免责的理由,或者,如果独立董事以“上市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系公司自身存在治理及内控缺陷等问题,或者违规行为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个人主导策划实施,其作为独立董事无法决定或者预见,即使采取措施也无法避免”、或者以“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不分管相关事项,其无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也无从知晓公司的具体违规行为”作为抗辩理由并且提供大量证据,并且抗辩成功,则意味着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相关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其他违规行为,公司质量堪忧。投资者对此类上市公司需谨慎。

加大对资金占用的惩处力度

从声誉罚、行为罚两方面入手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直是A股市场的顽疾,本质上就是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近年来就有多家上市公司,如康得新、辅仁药业等披露大股东利用各种手段从上市公司抽走资金的违法违规情况。

上交所“新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发生额1亿元以上;或者被占用资金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同时,还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主导、组织、指使本条违规行为,占用金额巨大且拒不偿还,致使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形对其实施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公开谴责会增加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的声誉损失,属于声誉罚;不接受有关方面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的行为,属于行为罚。笔者认为,本条从声誉罚、行为罚两方面入手,打击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将加大上市公司和大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融资成本,降低公司的融资能力。这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负债结构优化、财务成本优化,以及市场的扩张。投资者对此不可不查。

涉及财务造假等违法情况

应该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通报

上交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总结案例经验,修订更新财务资助违规、业绩预告违规、未履行承诺违规、股票买卖违规等多项标准。更为重要的是,结合监管实践,重点补充了财务造假或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并明确了恶性违规公开谴责的处理档次。

关于公司财务造假等问题,投资者莫不疾首蹙额。“新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或者舞弊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对相关违规涉及欺诈发行、相关违规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的等情形,上交所可以视情形从重实施纪律处分。

而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财务信息披露违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且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同时,存在会计处理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差错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形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形从重实施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问题,在市场也是广受诟病。上交所“新规”规定,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预告业绩与定期报告业绩存在盈亏性质变化、差异幅度达到100%等重大差异;或者业绩预告未披露或者逾期披露,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相关财务数据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或者预告业绩与定期报告业绩差异绝对金额特别巨大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形从重实施纪律处分。

因此,笔者建议,上交所结合着财务造假或舞弊等违规行为或者业绩预告的问题,顺藤摸瓜,查找问题的根源。情况严重的,应该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通报。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纪民行刑”立体追责体系的构建。

总而言之,交易所的特质,使其纪律处分的“软法”惩戒手段与民事救济、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救济手段,各有侧重。今年以来,沪深交易所传递出重罚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市场乱象的决心。提振投资者信心,从管理端夯实长牛慢牛的惩处基石。 

(作者系中税联盟投资经理。本文已刊发于2月3日《证券市场周刊》,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本刊立场。)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上交所  上交所词条  行刑  行刑词条  维度  维度词条  透析  透析词条  处分  处分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