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裁判要点: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二、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裁判要点:
1.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
裁判要点:
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四、履行民事合同而向被执行人的汇款,不能排除执行。【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77号。
裁判主旨:
金钱属于特殊动产,案涉资金转入被执行人账户后,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案外人为实现借款的交易目的,将其自有案涉资金汇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与财富担保公司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无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何种具体法律关系,均不影响金钱的所有权转移的认定。
五、资金汇入被冻结账户属于一般债权,不能排除执行。【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8号
裁判主旨:
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货币交付后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仅能基于债权关系提出相应的请求。如果案外人认为被执行人取得诉争款项缺乏依据,可以依法向河北大无缝公司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六、未登记、特别标记等的保证金账户,仍可排除执行。【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829号。
裁判主旨:
保证金质押的账户名称是专门的保证金账户还是出质人自己的账户不影响质权的成立,保证金质权的成立并不以查封、冻结、登记、特别标记等为前提。
经双方特别约定“非经乙方(银行)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后,在质权人处开户并存入保证金即完成了该特定化金钱的交付,银行即享有了对该账户内保证金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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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介绍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诉讼法教研室主任。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法学硕士(2004),法学博士(2010)。
主要社会兼职有:司法部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上海)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法治蓝皮书》编委会委员,兼职律师,任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国内资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师。入选首批“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曾获“上海市育才奖”、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奖”,2020 年获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主讲课程入选教育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发表法学文章 100 余篇,独立出版《司法文明与程序正义》《通往文明的对抗》《诉讼法通义》《张进德讲民诉法》等著作。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子项目等多项课题。曾因起诉铁道部门“火车坐票站票同价案”,入选《法治影响生活•2006 中国法治蓝皮书》年度“人物篇”。曾为多地法检、监委、司法局、律协等开设法律实务讲座,曾在多家知名律师培训平台开设系列法律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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