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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有继承权吗(二婚后继子有继承权吗)

在父母去世后,子女对父母的遗产当然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父母已经离婚,子女对继父的遗产是否还享有继承权呢?英淇律师在此先通过一则小小的案例帮大家说明。

【案情】:陈某两岁时,因生母与陈某继父结婚,而与继父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陈某生母与继父共同扶养教育过陈某,后二者协议离婚,并约定陈某日后由女方扶养直至工作,继父不再承担其他费用。继父去世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留下的遗产。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与继父之间是否还具有扶养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与其继父曾为继父子关系,虽然陈某生母与陈某继父已经离婚,但陈某仍然属于与其继父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陈某继父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与其继父之间虽存在过扶养事实,扶养关系也确实存在过,但在陈某继父与陈某生母离婚后,陈某继父曾书面表示以后不再扶养陈某,而且陈某成年后也未对其继父履行过扶养义务。所以在本案继承实际发生时,陈某与其继父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其实已经解除,因此,陈某不符合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陈某对其继父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但是该扶养关系是只要曾经存在过就可以,还是在继承实际发生时依然存在才行呢?

笔者赞同后者,理由如下:继父母在婚姻期间与继子女会形成扶养事实,产生扶养关系,但该扶养关系并非是因孩子出生而自然产生的,与基于血缘而产生的扶养关系有很大不同,其产生是由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一旦作为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关系前提不复存在了,扶养关系自然也不复存在了。

在本案中,陈某与其继父之前曾存在过的扶养关系,是因陈某生母与其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在陈某生母与陈某继父离婚后,在陈某继父不愿意继续扶养的情况下,陈某与其继父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被视为解除,陈某与陈某继父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也不复存在。事后陈某未曾赡养过孙某某,也无法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继承遗产。

【结论】:父母离婚后,子女并非一定会失去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的权利,判断是否拥有继承权的标准是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还有扶养关系,比如在本案中父母离婚后,继父就表示不再扶养陈某,二者之间的扶养关系自然不存在啦,但是如果继父依旧表示要扶养陈某呢?那二者之间的扶养关系就被认定为继续存在,只要在继父去世前,二者扶养关系不断绝,陈某对继父的遗产依然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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