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的含义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制度。适用前提为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适用条件和范围有:
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罪,被判处的刑期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三,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的主体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3、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4、被害人本人
5、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
6、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九条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