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虽不同于合意产生的合同,但同属于意思表示类行为,因此仍与合同有相通之处。
本文囊括遗嘱17项起草审查要点,涉及辨析使用一般遗嘱与遗嘱信托,辨析使用遗嘱、生前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考虑通过遗嘱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供您参考。
中国合同分类法索引:常见法律关系>婚姻家庭/继承>继承类>遗嘱、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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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合同类型
风险点
辨析使用一般遗嘱与遗嘱信托
风险描述
1.遗嘱信托可通过专业财产管理人作出财产规划,尽可能避免遗产流失。
2.采用遗赠方式的,遗产不能及于胎儿;采用一般遗嘱方式的,遗产不能及于胎儿的后代;选择遗嘱信托方式的,即使设定信托时受益人连胎儿都不是,也不会影响信托的成立。
3.遗嘱信托可以将信托财产所产生收益由不同人享有,实现多个受益人连续受益的目的。
风险点
辨析使用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生前赠与
风险描述
在同时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
风险点
辨析使用遗嘱、生前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
风险描述
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某财产为个人财产,未配合遗嘱或赠与的,无法排除配偶的继承权。
宏观-合同主体
风险点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订立遗嘱
风险描述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风险点
夫妻共同订立遗嘱时,建议双方分别手书并签名或者安排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风险描述
如果采取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方式,还是采取“双方分别手书一份并签名”或者安排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更为稳妥。
风险点
考虑通过遗嘱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风险描述
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同居所生子女、代孕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一般较难保障,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有利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风险点
注意遗嘱中的特留份
风险描述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宏观-合同标的
风险点
注意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风险描述
依据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与宅基地相关的最新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风险点
注意宅基地不可遗赠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风险描述
根据部分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点
涉及公房继承的,考虑变更房屋承租权
风险描述
公房依其性质,一般不能继承。但当事人可以申请继承(变更)房屋的承租权,即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风险点
遗嘱分配财产为共有财产的,应先做析产
风险点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及时登记
风险描述
1.居住权可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
2.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对居住权人来说,需要在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及时要求办理登记。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条款:5358 遗嘱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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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合同形式
风险点
选择使用有效的遗嘱形式
风险描述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方式不需要见证人,但需要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内容并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遗嘱的时间,同时,还需要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以往具有最高效力,但《民法典》不再坚持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修改为以最后所立遗嘱效力优先。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微观-合同条款
风险点
遗嘱一般内容
风险描述
遗嘱大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遗嘱声明与说明、财产及其继承安排、补充说明、遗嘱执行、立遗嘱人签名、见证人确认及签名。
相关模板:8818 代书遗嘱(通用详细版)
风险点
遗嘱还考虑设定特别条款
风险描述
(1)设立居住权;(2)父母可以在遗嘱中为子女指定监护人;(3)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风险点
注意明确所分财产是否是个人财产
风险描述
例如,夫妻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房产,如立遗嘱人未说明且夫妻双方未作特别约定,则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风险点
注意遗嘱中可以附有义务
风险描述
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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