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季度发布)、《中国区域经济运行报告》(年度发布)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年度发布)等央行对外发布的三大报告,对于观察金融管理部门的思路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其中,始于2005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尤为重要。
一、《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延迟至今发布:含金量已大幅下降
(一)2023年5月19日(周五),央行官网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2)》,较往年晚了半年左右,导致当前看部分内容较陈旧,所以可称之为迟来的《金融稳定报告》。《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2》从宏观经济运行情况、金融业稳健性评估以及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三个维度对国内外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行讨论。
(二)从框架上看,2021-2022年的金融稳定报告在保持前两个部分(宏观经济运行与金融业稳健性评估)不变的基础上,将第三部份由之前的“宏观审慎管理”调整为“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内涵上更丰富。毕竟,宏观审慎管理也属于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2021-2022年金融稳定报告分别有17和16个主题。其中,有3个主题基是相同的,即银行业压力测试、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以及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结果分析。
(四)从内容上看,和过去几年相比,2022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质量上下降不少,有价值的东西并不多。这可能与内容过于陈旧、大多为2022年以前的信息,当然也说明2022年的金融稳定报告实际上早已完成,只不过受各种因素影响,发布时间晚了一些。同时,这个发布时间可能也考虑到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及领导是否到位的情况。
二、第一部分: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一)我国宏观杠杆率的特征:企业部门偏高、政府部门偏低、家庭部门结构调整
宏观杠杆率是指非金融企业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从金融体系(含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获得的债务余额与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通常被作为衡量金融风险的决策依据。目前,中国社科院国家资产负债表研究中心每季度会公布各部门的杠杆率情况,当然央行自身也会对各部门的宏观杠杆率进行测算(通常不会公布),而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金融协会(IIF)则会于每季度公布主要经济体各部门按美元计价的债务(杠杆率)情况。
1、债务或杠杆推动下的增长模式是常态,关键在于把握度,即使债务或杠杆应保持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因为,一旦宏观杠杆率过高,债务风险便会急剧上升;如果杠杆率过低,则意味潜力还未被充分挖掘。事实上,“稳增长与防风险”中的“防风险”便主要是指在杠杆率上面做文章,即所谓的稳杠杆或降杠杆。同时,近年来央行频繁强调的“保持M2、社融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一致”也是稳杠杆这一政策导向的重要体现。
2、目前所实施的一系列政策便是希望能够用相对较少的债务资金、撬动经济较快恢复,即致力于提升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这主要体现在提升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压降高成本或不易被观察追踪的表外债务、提高直接融资占比以更便利于实现市场化定价等等。
3、从我国各部门的杠杆率变化来看,主要有如下特征:(1)企业部门的杠杆率处于明显高位,但结构上近年来变化较大(表外占比下降为表内与直接占比提升腾挪空间);(2)政府部门的债务率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明显偏低;(3)住户部门杠杆率稳步上升且结构有明显变化(经营贷占比上升、按揭贷占比下降)。这些变化均属于政策鼓励方向。
(二)专题论述“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企业与银行均有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在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方面,央行认为企业与银行均有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1、从企业维度看,主要存在(1)外汇风险敞口较大但基本不做或较少做套期保值;(2)应对汇率波动较为被动,只有在汇率风险加剧时才会选择做套保;(3)受汇率走势影响不能坚持“保值”策略;(4)习惯于将远期锁汇汇率与到期日即期汇率做比较进行考核;(5)对外汇衍生品不熟悉,对汇率波动不敏感,对套保成本比较在意。
2、从银行维度看,主要存在(1)中小微企业授信资源通常比较紧张,可用抵押资产及闲置资金较少,使得其外汇套保意愿较低(需要占用授信保证金额度);(2)针对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的服务意愿较弱以及部分银行的衍生品专业人才较为稀缺等。
3、针对上述问题,目前政策层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1)加大政策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公共保证金等方式,减少企业授信占用和资金占压;(2)由相关部门在银行设立保证金公共资金池,集中分担企业外汇衍生品保证金额度;(3)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履约担保;(4)引入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等等。
三、第二部分:金融稳健性评估
1、相较于2019年的1171家、2020年1550家以及2021年的4015家,2022年的参试银行总共4008家,下降7家。具体看,全国性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以及直销银行基本实现全覆盖,城商行减少5家(受重组合并影响)、农商行新增59家、农信社减少65家、农合行减少4家以及村镇银行增加8家。
2、总体测试结论包括(1)信用风险是主要风险来源,市场风险影响相对有限;(2)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集中度、同业交易对手、房地产贷款等领域风险需引起关注;(3)债券违约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对参试银行影响较小;(4)同业依赖高的银行流动性承压能力较差,中小银行对整体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的抵御能力较弱。
(二)高风险机构:农村机构335家+城商行16家+其它15家,8省市无高风险机构
1、央行自2017年开始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评级,2018年开始按季度进行评级、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区分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程度。具体来看,评级结果分为11级,分别为1-10级和D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的风险越大。其中,评级结果1-5级为“绿区”、评级结构6-7级为“黄区”、评级结果8-D级为“红区”。“绿区”和“黄区”机构可视为在安全边界内。其中,在评级结果为8级(含)以上的金融机构,为高风险机构,在金融政策支持、业务准入、再贷款授信等方面采取更为严格的约束措施。
2、在参评的4392家机构中,有366家为高风险机构(规模合计达到5.71万亿元),均为中小金融机构。其中,农合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217家、村镇银行118家、城商行16家、财务公司等其它机构有15家。
3、从区域分布来看,福建、贵州、湖南、江苏、江西、上海、浙江及重庆辖区内无高风险机构,而辽宁、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吉林、黑龙江等地区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多。
4、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地方政府一起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如(1)央行会定期向地方政府发送风险提示函,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高风险机构情况,推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分类施策、精准拆弹;(2)央行向评级对象“一对一”通报评级结果、主要的风险和问题,约谈高管、下发风险提示函和评级意见书、提出整改建议,并对症提出诸如补充资本、压降不良资产、控制资产增长、降低杠杆率、限制重大授信和交易、限制股东分红、更换经营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要求。
(三)银行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防止安全银行劣变为高风险机构
1、除通过央行金融机构评级来识别高风险机构外,央行自2020年以来便尝试通过建立银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处于安全边界内的银行开展预警工作,以达到“治未病”的效果。目前这一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扩张性风险、同业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综合风险等五个维度,指标选取上更加关注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票据业务、同业业务、异地扩张、线上联合贷款、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银行承兑汇票吸收存款等领域。
2、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与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相互补充,前者在必要时可以作为下调央行评级的重要参考。同时,预警结果也会通过向监测对象发送风险警示函、约谈高管、纳入重点关注机构名单、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等方式推动对应银行进行纠偏。
3、从预警结果来看,出现风险信号的银行主要为地方性银行,数量上从高到低依次为村镇银行、农商行、民营银行、城商行、农信社及其它,从风险类型上看依次为同业风险、扩张性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综合性风险等。
(四)首次对同业业务进行全面阐述:同业风险是最主要的预警风险类型
202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首次对同业业务进行全面阐述,这可能与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结果有关(同业风险是最主要的预警风险类型)。
1、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与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往来,可进一步分为融资类、投资类、代理类及结算类。而近年监管部门规范的重点同业业务主要为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融资类和投资同业存单、金融债券、SPV等投资类业务。
2、我国同业业务发展过程与监管历程相伴而生,呈现“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特征,经历了短期流动性调节、类信贷模式快速增长、表内同业业务快速扩张等历程:
(1)20世纪90年代初期,资金市场“乱拆借”现象比较严重,为此央行进行过两次清理整顿,并于1996年建立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使同业拆借转为线上业务以进行规范。随后一段时期,同业业务以同业存款、同业拆借为主。
(2)2008年金融危机后,受四万亿计划等因素影响,信贷投放急剧增加,迫使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信贷额度、资本金以及存贷比的监管,同业业务也通过围绕信贷规模出表、转移科目等方式规避监管,逐渐由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转变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第一,最初,部分银行通过开展信贷资产“双买断”业务隐匿信用风险,削减信贷规模。为此,2009年12月,原银监会发文禁止了“双买断”业务。
第二,随后银银合作转向同业代付模式,通过同业授信的方式间接向企业提供融资。为此,2012年8月,原银监会又发文将同业代付业务纳入监管范围。这一时期,通过对票据、信托受益权、贷款等非标资产开展买入返售业务也变成了规避信贷管控的重要路径。
(3)2012-2016年期间,底层资产以非标债权为主的同业SPV投资业务迅速扩张。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同业存单业务也得到快速发展,使得表内同业业务成为规模扩张的利器,监管部门与市场之间一直玩着“猫捉老鼠”的游戏。
(4)2016年下半年开始,监管环境开始逐步趋严,集中性对同业业务违规经营、监管套利、脱实向虚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同业业务开始逐步回归流动性管理的本源。
3、基于同业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2016年以来,监管部门在规范同业业务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规范同业业务结构、禁止同业业务违规担保、限制同业投资多层嵌套、明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框架以及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管理等。
四、第三部分:构建系统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一)关于金融稳定立法: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预计《金融稳定法》也快了
2022年4月6日,央行发布《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次金融稳定报告也对金融稳定立法的国际经验进行了讨论。在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的背景下,预计国内的《金融稳定立法》工作也将加快推进。
1、从国际经验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欧盟、德国等经济体相继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和《金融稳定法》,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变革,总的经验如下:
(1)通过设立专门委员会统筹负责金融稳定工作,并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纳入委员会。例如,美国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由财政部、美联储等十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识别和协调处置,并有权拆分严重威胁金融稳定的机构;欧盟在欧央行下面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由欧央行、成员国央行、欧盟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2)通过不断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以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如FSB(金融稳定理事会)、BCB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及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了相关监管指引。
(3)不断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早期纠正制度,如美联储建立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综合指标、欧盟ESRB构建了一套衡量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指标体系。其中,存款保险在早期纠正中的作用也被加以重视,如FDIC可以独立或联合其他监管机构迅速启动早期纠正措施(资本重组、剥离子公司、强制接管等)。
(4)主要经济体普遍建立了金融风险市场化处置机制,以降低对公共资金救助的过度依赖。例如,FDIC可以采取收购承接、转移资产及负债、设立过桥机构等措施;欧洲单一处置机制(SRM)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接管、出售业务、过桥银行、资产剥离、内部纾困等;英国设立了由稳定化措施(前期行政处置手段)、破产程序(破产申请权赋予金融监管机构)、管理程序(部分业务出售后的剩余基础业务)等三部分构成的特别处置机制。
(5)设立专门的风险处置基金,并建立损失分摊等机制。例如,美国于2010年设立了有序清算基金(事后收费制、接管后通过向财政部借款形成);欧盟于2016年成立了单一处置基金(事先积累制、如损失过大也可以进行事后收费且欧洲稳定机构可作为后备融资来源);新加坡设立了金融管理局处置基金等。
其中,美国的有序清算基金专为FDIC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单一处置基金为欧盟内100多家大型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提供处置资金。
2、就我国而言,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现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筹集和管理,双层运行。其中,资金主要源于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市场主体,统筹考虑交易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拟定收费标准;在使用上,穷尽金融机构、股东和实控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等后,仍有缺口的,方可按程序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二)探索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工作框架:不纠正即处置
早期纠正机制(Prompt Corrective Action,PCA)起源于美国(1991年引入),通常以资本充足水平为触发条件,实行“非纠正即接管”,其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2008年金融危机后,相关国际组织针对问题银行的早期纠正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指引。例如,2009年6月,BCBS和IADI(国际存款保险协会)联合发布《有效存款保险核心原则;2013年,IADI发布《存款保险制度的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一般指引》;2015年,BCBS发布《问题银行识别和应对指引(修订版)。
2、我国也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出台)及《存款保险条件》(2015年出台),明晰了问题银行的早期纠正措施,包括补充资本、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红、责令控制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调整董事及高管人员、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同时,我国也提出了对于增量高风险银行的“限期纠正”及“不纠正即处置”原则。
(三)关于FSB新发布的金融稳定监测框架
2021年9月,FSB发布《金融稳定监测框架》,对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进行监测评估,可以将其和各经济体相关部门之间的杠杆率放在一起统筹考虑,值得关注。
五、其它
(一)第一部分的其它两个主题并未涉及到太多有价值的内容,以回顾为主。其中,专题四(资产管理行业如期完成过渡期整改任务)有几个提法值得关注,如使资管行业始终坚守直接融资本源、支持理财子公司继承母银行QDII额度并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2019年11月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基于“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原则而在第92条中对保底和刚性兑付条款作出无效的规定、对于仍然存在的监管差异问题遵循功能监管理念(尊重客观差异)等等。
(二)第三部分的专题十二(出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提出推动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满足TLAC监管要求,具体包括推动TLAC工具发行、扩大资产证券化规模以降低边际资本消耗、鼓励国内G-SIBs赴境外发行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立法层面将TLAC非资本债务工具的清偿顺序和损失吸收能力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