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1993年4月,徐某及其丈夫因家庭事务与次子余某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签订协议的当日,余某便收拾好自己的物品,带着新婚妻子离开了父母,此后再未尽儿子的义务。
2020年初,徐某丈夫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动了两次大手术,住院数次。期间,其他的4个兄弟去请余某,希望他能来看望父亲,并以此缓和父子关系。但余某均以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为由,拒绝探望父亲。2020年12月,徐某在料理完丈夫后事后,便一纸诉状将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某每年支付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子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遂依法判决:余某每年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并承担五分之一医药费。目前,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醒
亲生父母与子女是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更不可以双方协议解除。
如子女确实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实际上,这一问题法律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若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起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此外,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父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若存在遗弃、虐待父母的,还会依法剥夺他们的继承权。
作为子女,更应当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再婚等而改变。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养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